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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资产公司代理词(二)

发布日期:2011-05-19    作者:110网律师
二、关于合同问题。
1.两被告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是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以下规定:“一、关于无效经济合的确认与处理问题。4.审 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八 条规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申办产权登记时,应按要求附送有关文件、证件、报表等。因此,在本案中,第一被告在使用国有资产前,应在签订转让 协议后,办理国有资产使用的相关手续,并且提供该协议,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被告才有权使用该合同标的,也只有经过审批后,该合同的目的才能实 现,合同才能生效,现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1.其按合法手续办理了审批。2.其有权使用国有资产。因此,合同在未得到审批的情况下,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2.农垦公司利用其与农经委的租赁合同逃避债务,属于《经济合同法》第七条无效合同情形中的第四项: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两被告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向银行借款,农垦公司借款达332万,农经委借款122万,均不进行偿还。之后农经委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将本案争议标的抵偿给原告,并且将农垦总公司交付给农经委的50万元房屋租金也一并付给原告,以免除其122万元借款与300万元为农垦总公司债务。但是,因为两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长达50年,农垦公司利用恶意“买卖不破租赁”的法理,使原告徒有所有权却根本不可能实现其债权。而农经委在租凭合同中并未获取利益,整观全案,唯一获利的就是农垦总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农垦总公司又将房屋转租于农垦有限责任公司(原工商注册号:****),农垦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农垦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王**(现逐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之子王*,现注册号:****),可见,农垦总公司将债务自己承担,而将资产转移到一个新公司——农垦有限责任公司。恶意逃避债务可见一斑。其行为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利,依法应该解除该合同。
3.合同应该依法解除。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中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灭。农垦总公司在二OOO年九月一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法人资格也已经消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已经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合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经济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第三项之规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因此应当依法解除该转让合同。至于农垦总公司又将国有资产转租给农垦有限公司,因为转租行为是在二OO二年,因为是在其无民事主体资格的情况下转租的,转租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三、关于本案是否适用合同法20年最长租赁期限的分析。
《合同法解释》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 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法》实施前,两被告签订转让合同时,并没有法律对租赁期限 有明确立法规定,因此,根据合同法解释的精神,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里的“可以”不是可适用,也可不适用,应该理解为,没有特殊情况下,就应该当 适用。因此,本合同在合同法实施后,就应该受20年最长租赁期限的限制。至于20年起算点,我们认为应该是合同生效之时,因为20年租赁期限的规定,一方面是满足物价上涨,像这种固定租金的长期租赁合同很可能有损于出租人权益,另一方面,对承租人来说,时限过长的合同,在其因特殊情况无法承租的情况下,可以相对早的解除合同的限制,对其也有利,第三,如果双方都认为签订合同有利,可以在20年期限过后续签合同,从这可以看出,20年的期限这对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都是有利的,因此,其起算点应该从订立合同之时计算。因此,两被告的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应该无效。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家村经济委员会与农垦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应当依法解除,为此,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公正裁判,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代理人:石家麒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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