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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跃层供暖费双倍收取

发布日期:2011-05-19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跃层供暖费双倍收取
作者:王树德律师

  来信内容:
  王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市关于开发商赠送的跃层供暖收费是否有统一标准。
  我的房子有一个开发商赠送的小阁楼,高度不超过2.2米,且没有供暖设施,而物业收取费用则是直接将供暖费加倍然后再乘建筑面积,我认为这很不公平:
如果这样的话,即使我只是一个建筑面积50平米的房子,只因为开发商赠送了一个阁楼(面积只有20平米、高度不到两米、还没有供暖设施的)造成了我的单层挑高超过4米,则我所缴纳的取暖费就和100平米的房子一样。
请问这样收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如今很多人都住进了“买一送一”的跃层楼房,住户们没想到缴纳取暖费时,这赠送的部分却让他们烦恼不已,到底该不该缴费呢?对于此问题,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予以规定。每个地区的做法不尽相同。其中辽宁省大连市的做法较为典型,2010年大连市出台《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其中相关规定为: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对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赠送面积)部分,有供暖设施的应予收费,无供暖设施的不予收费,具体标准为:
  1、室内净高在2.7米以上,按房屋实际套内建筑面积收费;
  2、室内净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2.2米以上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90%收费;
  3、室内净高在2.2米(含2.2米)以下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60%收费;
  4、经供暖企业同意,用户自行安装供暖设施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收费。
  5、与居民住宅一体的车库、仓房有供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
  如果按照大连市的规定,因为我的阁楼根本没有取暖设施,则根本不需要缴纳取暖费,而只需按照建筑面积缴纳取暖费即可。即使有取暖设施,因为阁楼净高不足2.2米,则也仅需按照阁楼面积的60%收费。

  对此问题北京市关于跃层取暖费的收取依据只有2001年出台的《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此文件也是北京地区跃层取暖费收取的依据,一直沿用至今。根据京价(商)字[2001]372号规定,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加倍收费。“加倍”是指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乘以2。例如:燃气锅炉供应居民供暖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加倍收费后,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60元。如按使用面积收费,燃气锅炉居民供热价格为4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加倍收费后,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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