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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发布日期:2011-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共同犯罪是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的犯罪形式,特别是有组织犯罪及单位犯罪日益增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恶性程度高,因此备受社会的关注。共同犯罪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指导和帮助。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比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复杂:首先,共同犯罪比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每个共同社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这就需要规定不同于单独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共同犯罪具有结构上的复杂性,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适用以一个人实施犯罪为标准而制定的《刑法》分则条文,而需要另行加以规定其行为形式。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内涵明确、外延周延、提示了共同犯罪的本质牲,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而是科学的。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除了必须具备故意犯罪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既指自然人,还包括单位。

(1)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数量要求是必须二人以上。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共同实施犯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则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由于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在认定行为人能否成为某一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时,应当根据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进行。

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则必须是《刑法》第30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并且只有共同故意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的意思沟通联络,认识到其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遂行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共同犯罪的故意同样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

(1)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不是单独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认识到所共同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三是各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产生的危害结果,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共同犯罪人决意参加共同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例如,某男与某女通奸,为达结婚的目的,二人共同谋害某女之夫,某男将剧毒药物交给某女,某女将毒物放进丈夫的食物内,致其丈夫死亡,二人的行为虽然并未同时进行,但他们有谋杀某女丈夫的共同故意,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构成了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既可以表现为各共同犯罪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共同犯罪人都有的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其中一人为直接故意,另一人为间接故意。

3、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犯罪事实、互相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的有机整体。每一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1)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共同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在不可抗力下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不成立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目标,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有机整体。在实施共同犯罪活动时,每个人可以均实施实行行为,也可以存在分工。在有共同犯罪分工的情况下,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无论是哪种分工,只影响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行为,可以是共同的作为,如甲、乙二人共同盗窃财物;也可以是共同的不作为,如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无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还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盗窃犯甲与仓库保管员乙同谋,由甲前往仓库盗窃时,乙不加制止。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察共同犯罪行为因果关系,不能孤立地看某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以此来认定其行为的因果关系,而是应当对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加以统一考察。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整体是危害结果发生的统一的原因,而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原因的一部分。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1、排除共同犯罪的情况: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缺乏相互间的意思沟通联络,各犯罪人的行为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例如,医生甲马马虎虎,将病人的处方开错,开了两种不能匹配使用的注射针剂,药剂师乙也不按规定认真审查处方,将针剂交给注射护士丙,护士丙也不认真审查,就为病人注射了该两种针剂,结果导致该病人严重残疾。在该案中,造成致使病人严重残疾之医疗事故是医生甲、药剂师乙、护士丙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作为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应对三人分别以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

(2)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意联络,同时或近乎同时的前后对同一目标实行犯罪的的情况。例如,甲乙二人趁某夜天黑下雨,无人看管的机会,同时分别在山前和山后潜入某林场,各自盗伐大量树木,但甲乙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联系,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甲乙二人分别单独构成盗窃罪,应当各负各的刑事责任。

(3)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同时故意实施犯罪,甚至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犯罪,但是故意内容不同,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就不能按照共同犯罪论处。例如甲曾经受丙欺负,请乙帮忙共同教训丙,甲、乙共同拦住并打丙,甲是杀人的故意,乙只是出于伤害的心理,结果拿起地上的砖头猛力击打丙丙头部致丙死亡。由于二人故意内容不同,一个是杀人故意,一个是伤害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杀人罪,乙故意伤害故意罪。

(4)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如过失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或者故意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实施故意犯罪,虽然彼此在行为上存在一定的联系,但由于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而应当根据他们的罪过形态和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分别处理。

(5)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单独实施其他犯罪的,对单独的犯罪只能由实施该种犯罪的人负责,其他人对此不负共同犯罪的责任。如甲和乙共同盗窃,但在此之外甲还单独实施了放火行为。

(6)事前没有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1)两个以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刑法中有些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不能独立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就共同犯罪而言,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可以构成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如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就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2)事前有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因其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支持和鼓励了实行犯的实行行为,通过实行行为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因而与危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共同犯罪。所以,对于窝藏、包庇罪,我国刑法第310条第2款特别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仅仅参与共谋,没有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也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行为不仅仅指共同实行行为,而且包括共同预备行为,参与共谋是共同犯罪预备行为。因此,其构成共同犯罪。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四版,第175—193页。

2、张明楷.《刑法学》.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314—359页。

3、张明楷 韩玉胜.《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5年修订版第二卷,法律出版社,第46—54页。

4、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第237—259页。

作者:谭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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