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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父母是子女的一种义务还是一种权利

发布日期:2011-05-2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案情:张超与张军兄弟俩的母亲早已去世,哥哥张超在结婚成家后另行居住,弟弟张军同其父亲张昌顺一起生活,张超对弟弟张军讲,如果父亲生了病,一定要通知我,我好一同与你照顾父亲。张超由于工作忙,除了节假日外很少去看望父亲张昌顺。一天,张超在路上碰到父亲的邻居李平川,李平川问张超:“你的父亲已经病了好几天了,你怎么不去看一下呢?”张超说:“父亲生病了?我不知道啊,如果父亲病了弟弟会通知我的。”李平川说:“你的父亲真的病了,你应该去看一下。”张超回家后,同妻子一起到父亲家里看望父亲,父亲看到张超后,臭骂了张超一顿,说张超忘恩负义,自己病了几天都不来看一下。张超作了解释说弟弟没有通知自己,自己是在路上碰到李平川才知道父亲生病的,其父还是闷闷不乐,很不高兴。张超回家后非常生气,认为弟弟不告诉自己父亲生病的事,使自己没有及时去看望父亲,受到父亲的责骂,不但伤害了自己同父亲的感情,还让别人认为自己不尽孝道,不尽子女应尽的义务,使自己在社会上难堪,弟弟不通知自己探望父亲的行为,既未尽到作儿子的义务,又侵害了自己探望父亲的权利。事后,张超便以弟弟未尽到子女应让老人在精神上得到慰藉的义务,又侵害自己探望父亲的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弟弟赔偿因未尽到让父亲在精神上得到慰藉的义务,又侵害自己探望父亲的权利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000元,并赔礼道歉。

对于张超提起的诉讼,法院应不应该受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超无权就弟弟未尽到让父亲在精神上得到慰藉又未通知自己探望父亲的行为提起诉讼。因为探望父母是作子女的应尽义务,通不通知,作子女的都应该履行探望的义务,不探望是自己没有履行义务,由于弟弟同父亲一起居住,不存在探望父亲的问题,弟弟并未侵犯张超什么权利,法院不应该受理。

第二种意见:张超起诉的内容不属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应不予受理。理由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只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未规定子女对父母的探望义务,更无探望权的规定,其他法律也未规定子女对父母享有探望权,应驳回张超的起诉。

第三种意见:张超有权就弟弟不通知自己探望生病父亲的行为提起诉讼。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的规定,张军作为张超的同胞兄弟,有义务通过自己的言行让父亲在精神上得到慰藉,有义务通知张超及时探望自己生病的父亲。张超探望父亲,对于张超来说是自己对父亲应尽的义务;但对于张军来说,张超探望父亲就是张超享有的权利。因为张超未同父亲张昌顺生活在一起,不可能随时了解父亲的身体健康状况,只有张军才能及时了解到父亲的身体是否健康。子女及时探望生病的父母,是对父母的精神慰藉和莫大安慰,子女都有让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慰藉的义务。张军不通知张超探望生病父亲的行为,既是让父亲在精神上未得到慰藉的行为,又伤害了张超同父亲之间的亲情关系。由于张军没有通知张超去探望父亲,在其父亲不知道是张军未通知的情况下,还可能认为是张超知道自己生病不来看望,(实际上其父亲也是这样认为的)从而影响张超同父亲的关系,影响张超父子之间的亲情。因此,张军未尽到通知张超探望父亲的义务,侵害了张超对父亲的探望权。张超有权对张军提起诉讼。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评析:

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要通过彼此之间的精神和物质等多种因素来维系。不论是传统的社会道德,公序良俗,还是国家法律,父母同子女之间都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和互相鼓励。在生活上要互相关心,在经济上要互相帮助和支持,在各方面都要互相爱护,生病了要看望慰问,遇到困难要及时帮助解决并给予鼓励。父母子女彼此之间是不图回报的。父母对子女是爱抚,子女对父母是感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义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而没有子女探望父母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作为赡养人的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是多种多样的。

首先,本案中张超和张军是其父亲张昌顺的赡养人,赡养人在经济上要供养其父张昌顺。经济上的供养,即是要保证其父物质上的需求。作为老年人,不仅饭量小,穿着上也不象年轻人那样追求时尚,生活花费要比年轻人要小。成年子女不能让父母的生活水平低于自己的生活水平,父母的吃饭、衣着和其他生活用品,要让父母得到满足,做到吃饭要吃饱吃好;衣着要能冬暖夏凉,不被热着冻着。即是说在物质生活上要让父母得到满足,让父母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人的生活水平,甚至还要高于一般人的生活水平。这样,子女就尽到了供养父母的义务。

第二、作为赡养人的子女,在生活上要对父母进行照料。老年人由于年龄的原因,导致各种机能的衰退,对各种问题的反映没有年轻人敏捷,有的甚至变得反映迟钝,行动不便;有的甚至体弱多病,很需要子女的照料。即使子女给父母再多的钱,如果子女照料不好或不予照料,则老年人也会感到不幸福,甚至还有可能感到是痛苦的。即使有钱,如果身体不好,就是子女把东西帮着买回家,父母也可能弄不出饭来吃。有可能还会挨饿受冻,就过不上正常的生活。所以,成年子女要帮助父母解决购物、做饭、清洁卫生等问题,父母生病了要及时送医治疗,父母生活不便而子女又没有时间照料时,要顾请保姆进行照料,使父母生活上没有后顾之忧。

第三、成年子女要在精神上使父母得到慰藉。老年人在物质上得到满足后,更看重亲人之间的亲情。只要成年子女能经常探望父母,父母就会有快乐和幸福感。虽然物质是第一的,但老年人的物质生活要求没有年轻人那样高,更看重的是精神生活的需求。金钱再多,得不到子女的探望,享受不到精神上的慰藉,也是不愉快的,老年人甚至还会有孤独感。之所以老年人有更高的精神生活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才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作了专门规定。那么,成年子女要怎样才能使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慰藉呢?由于人的生活是由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构成的,就一般人而言,如果有吃有穿有房住,身体又健康,而精神上非常痛苦,这能叫幸福吗?肯定不能叫幸福。在有吃有穿有房住,身体又健康,精神又愉快的情况下,才能叫幸福。所以,子女在保证父母物质需求的同时,要在精神生活上尽量使父母得到慰藉。一是在物质生活有保障的情况下,要经常关心父母的身体健康状况,如果父母有病,要及时送医治疗,在自己没有时间照料的情况下,要请人帮助照料。父母生病后,同住的子女要及时通知不同住的子女,使不同住的子女能及时探望老人。即使老年人是小病,作子女的也要问候或探望,使父母感到子女很关心自己,在精神上感到慰藉。二是要随时关心父母的冷暖,提醒父母增减衣着,避免由于穿衣不当而致病,父母无病子女也少很多麻烦。三是要处理好同亲戚朋友和邻居同事之间的关系。如果同亲戚朋友或与邻居同事之间闹矛盾,就会影响亲情关系、邻里关系、朋友关系和同事关系,对此,父母就会担心、挂歉甚至苦恼,精神上就不快乐。如果子女处理好了社会上的各种关系,父母就认为子女会处事而高兴。四是兄弟姐妹之间要团结。如果兄弟姐妹之间不团结,父母就会为此而烦恼,增加父母的精神负担。五是子女要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要有事业心,责任感,才能为社会作出贡献。这样,父母就会认为子女是对社会有用的人,有贡献的人,就会为子女而骄傲,精神上就会感到愉快。所以,子女的言和行都要考虑父母的精神需求,不能给父母的精神上增加负担,要让父母在精神上感到愉快,使老人安度幸福的晚年。

第四、要让父母在精神上感到慰藉,是每一个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本案张军作为张昌顺的儿子,在父亲生病后,有义务通知哥哥来看望父亲,没有通知哥哥看望父亲,影响了哥哥同父亲的关系是有责任的。张军与张超有同样的义务 使父亲在精神上感到慰藉,这是法律的要求。在法律上要求赡养人要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即要履行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义务的情况下,而未履行此义务,是错误的。张超曾告诉过张军,父亲生病了要通知一下,便于看望护理,而张军未通知,严格说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即使张超未给张军打招呼“父亲生病了要通知一下”,在其父亲生病后张军也应通知张超,因为这是道德的要求。违反了起码的道德要求,张军也是有过错的。张军未履行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的人权益保障法》的,法院受理张超的起诉,对于促进和谐的家庭关系和尊老敬老爱老是有积极的社会意义的。

所以,法院应该对张超的起诉予以立案。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或见面交往权,在国内和国外的法律中,一般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探望、会面、交往或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也可以说是亲权的内容,因为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而取得的身份权,具有专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父母离婚后探望未在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有专门规定,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而对成年子女探望年老的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权利还是义务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成年子女是否探望年老的父母,是体现成年子女是否关心体贴父母,使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慰藉,从而安度晚年的重要内容。子女探望父母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要求,也是老年人的实际心理需要。如果子女探望父母只是子女的义务,那么,同住兄弟姐妹以各种理由不让或说阻挠不同住的兄弟姐妹探望父母(除父母自己不让子女探望的外),是侵害不同住兄弟姐妹的权利呢还是义务呢?笔者认为,子女探望父母,对父母而言是子女的义务,但对于其他人(包括同胞兄弟姐妹)而言是子女(探望者)的一种权利。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了父母探望未成年子女的内容,为什么不规定成年子女探望年老父母的内容呢?希望我国今后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时,像父母离婚后探望未在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一样,在婚姻法中增加成年子女探望不在一起生活的年老父母的内容,使子女探望父母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使年老父母享受到子女探望自己的慰藉,使子女探望父母的权利义务有法律上的保障。
 
【作者简介】
冯万超,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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