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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农村不良贷款案件之探讨

发布日期:2011-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农村不良贷款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总数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且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增多。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村的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因此有必要就审理此类案件进行探讨。本文结合宁明县法院的实践,总结归纳出农村不良贷款案件的特点,深入分析影响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并通过对宁明县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具体做法、取得的成效总结出经验,并针对从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以期能为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借鉴,为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更加坚强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审理 农村 不良贷款案件 探讨

引言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与金融机构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签订的借款合同也越来越多。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改进农户小额贷款,不断增加小额信贷的服务内涵,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扶持了农业的经营生产,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支农水平做出了很大贡献,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与此同时,各种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不良贷款就是其中之一。高比例和大额度的不良贷款,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此类案件的审理,关系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审理农村不良贷款案件的意义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广西更是一个以农业发展为主的地区。农业是工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基础和支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难点和重点也都放在了“三农”问题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要政策。其中包括金融支农、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等重要体制改革措施, [1]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农业收入和农村经济仍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三农”中存在的问题依然很严重,制约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及社会的多方支持,其中,金融支农是关键。[2]据统计,我国农村中的贷款绝大部分是由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不良贷款的增加,不少农村信用社出现了经营状况日趋恶化、亏损面和亏损额不断增加、金融风险增大等问题,许多农村信用社正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降低不良贷款已成为化解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的重点,更是当前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和重点工作。为能健康发展,农村信用社大力开展农村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将不良贷款案件起诉至法院是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有必要总结归纳农村不良贷款案件的特点,分析农村不良贷款案件数量增多的原因,从而更好地指导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为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研究的范围是宁明县法院近三年多以来审理的农村不良贷款案件。这里有必要对宁明县的一些相关情况作一个简要的介绍。宁明县地处广西西南边陲,与越南接壤,是一个以种植甘蔗和粮食为主的农业县,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三分之二以上,全县下辖13个乡镇3个农场,总人口42万,其中农业人口约33万,约占总该县人口总数的78.57%。该县的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发放量较大,据统计,2007—2009年 发放的贷款额累计达180亿,其中不良贷款为4000多万元,占贷款总额的2.22%,收回2000多万元,占不良贷款总额的50%。上述情况说明,笔者选择宁明县法院近三年多以来审理的农村不良贷款案件作为研究的范围, 能够对广西许多基层法院乃至外省一些基层法院审理农村不良贷款案件提供一个参考。

二、不良贷款案件的特点

   不良贷款是指银行不能正常收回或无法收回的贷款。我国银监会采用国际上通用的五级分类法对贷款进行分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级称为不良贷款。[3]金融机构将该不良贷款的借款人起诉至法院,即产生不良贷款案件。三年来,宁明县法院审理的不良贷款案件一直很多,2007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073件,其中不良贷款案件560件;2008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616件,其中不良贷款案件95件;2009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021件,其中不良贷款案件230件。这些不良贷款案件呈现出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起诉方绝大部分为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为了拓宽业务,追求高效益高回报,大量向农村发放信用贷款,可是利益与风险是并存的,其也因此形成了大量不良贷款。2007年,宁明县法院受理的不良贷款案件560件中,农村信用社起诉的有545件,占不良贷款案件总数的97.32%;2008年,该院受理的不良贷款案件95件中,农村信用社起诉的有89件,占不良贷款案件总数的93.68%; 2009年,该院受理的不良贷款案件230件中,农村信用社起诉的有226件,占不良贷款案件总数的98.26%。

(二)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不大。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贷款标的额从几百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绝大部分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三)调解结案占绝大部分。该院2007年审理的560件不良贷款案件中,调解结案445件,占总案件数的79.46%;判决结案101件,占结案数的18.03%;撤诉10件,占总案件数的1.78%。2008年审理不良贷款案件95件,调解结案75件,占总案件数的78.95%;判决结案16件,占结案数的16.84%;撤诉5件,占总案件数的5.26%。2009年审理不良贷款案件230件,调解结案217件,占总案件数的94.34%;判决结案2件,占结案数的0.87%;撤诉11件,占总案件数的4.78%。

   (四)贷款对象以农民和个体户居多。农户贷款的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甘蔗、速丰桉、养殖业的投入以及建房贷款。而种养业又是弱势产业,存在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这种风险将直接转化为信贷风险。

   (五)借款大部分无财产抵押担保。近几年,农村信用社侧重采用信用贷款的方式,无法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 

三、不良贷款案件增多的原因

   农村不良贷款案件增多是有其原因的,主要原因总结归纳有以下几点:

(一)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存在漏洞。

一是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贷前审查不严。放贷前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盲目将贷款发放,致使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

二是金融机构贷后监督使用、跟踪管理不到位。一些银行、农村信用社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对其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监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将贷款挪作它用,借款用途和实际用途不一致,如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但借款人却用来建房、婚嫁等消费方面;甚至有的个别农户在贷款后直接用于挥霍或赌博等违法活动,致使许多贷款难以收回;有的借款人借款后,到外地经商或打工,不知去向,金融部门对此情况一无所知。[4]

三是担保制度流于形式,只注重担保的形式要件,而不注重担保的实质要件。许多银行、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对保证人是否具有实际代偿能力和担保能力不加以严格审查,只要有人担保,一般都予以许可,造成借款人无力还贷时,保证人也无力履行担保义务。

(二)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一是只顾自身利益,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借款人并非无力归还到期贷款,而是只顾自身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誉低下,合同到期后,有偿还能力却拖欠不还,想方设法“拖债”、“逃债”,造成“贷款容易还款难”的局面;二是有些企业、部门单位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且许多“新官”不理“旧账”,致使金融部门的收贷搁浅,只好诉诸于法律;三是生产经营亏损,确实无力偿还贷款。[5]四是政策性贷款,如许多村小学为完成“普九”建设任务,多以教师或校领导个人名义贷款,因经费不到位无法偿还贷款。  

(三)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拒不承担保证人的义务。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作为连带担保的保证人就应在担保期限内承担还款义务,但绝大多数担保人,因法律知识欠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拒不履行担保义务,从而产生矛盾纠纷。

   四、宁明县法院在审理不良贷款案件中的取得的成效和具体做法   

宁明县法院在审理农村不良贷款案件中取得了累累硕果。仅2007年至2009年三年时间,就审理了件农村不良贷款纠纷案件917件,调解737件,判决119件,实际收回1540万元,有效地促进了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促进了当地农村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普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办案效率。

由于农村不良贷款案件大多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后,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审理程序以及审限等方面都可以简化处理。尤其是送达方式,针对目前电话已普及的情况,有电话的可以电话通知,这样就节省诉讼费用,缩短了审限,有效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二)主要适用调解方式结案,自动履行率高,做到案结事了。

   此类案件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明确,绝大部分债务人都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只是称没有钱还贷款,希望能缓一缓,所以比较容易调解。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加大调解力度,针对不同债务人的不同经济状况采取多种还款方式,缓解贷款人还款压力,对于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借款人,可以做金融机构的工作,给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分期还款,减轻其还款压力,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分期偿还。这样不但能提高欠贷农户的自觉履行率,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缓解了执行的压力,降低金融机构收贷风险,化解社会矛盾。

(三)开展巡回审判活动,便民诉讼。

宁明县地域广阔,有一些偏远农村群众到法庭诉讼需要坐半天甚至一天时间的车,既浪费时间,耽误农忙,又心疼车费。因此,接到法院传票或电话通知后,许多当事人不愿意跑到几十公里外的法庭诉讼。该院针对这一情况,经常开展巡回审判活动,主动贴近农村老百姓,便民诉讼,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场调解,当场结案,对审理农村不良贷款案件成效显著。

(四)争取村干部的支持和协助,及时掌握被告信息。

许多不良贷款案件中,被告长期离家外出经商、打工,在外地又无具体地址,很难查找他们的下落,甚至有部分被告因负债过多导致无力偿还后,便偷偷处置家中财产举家迁往外地,致使法院难以查找到他们的下落,无法进行调解。对此,该院积极争取村干部的支持和协助,及时掌握被告信息,对能及时找到的被告就地审理,尽量减少案件审理的缺席判决率。

(五)建立法院与农村信用社的联席会议制度。

法院和信用社定期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法官针对审理不良贷款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面的疏漏,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予以反馈,以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防范金融风险。同时,法院协调信用社对欠贷不还的债务人在金融系统内部进行通报、曝光。在金融机构内部形成一种联防机制。

(六)在审理过程中加强法制宣传与诚信教育工作,营造良好信贷环境。

在广大农村地区,大多数群众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法官将专业的法律术语转化成通俗易懂的方言,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并进行诚信教育,使当事人明白自己的还款义务。该院充分利用巡回办案的间隙,深入到辖区乡镇、学校、农场、农村集贸市场等群众聚集场所,为群众提供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以点带面做好农户的宣传工作,促进农村信贷环境进一步好转。

五、审理不良贷款案件中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宁明县法院在审理不良贷款案件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仍有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贷款人长期离家外出、下落不明,送达难,无法调解 。

借款合同案件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即贷款人长期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案件较多。许多贷款人长年外出经商、打工,在外地又无具体地址,很难查找他们的下落,即使有具体地址,其亲戚也不愿透露给法院。甚至有部分贷款人已经在外定居,下落不明。

(二)被告诚信观念缺失,恶意拖欠债务,不愿调解 。

有些债务人有还款能力但法制观念淡薄,不讲诚信,借款到期后,想方设法回避、搪塞债权人的催讨。法院通知其进行调解或开庭时,因其自知理亏,大多不予配合,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统计,我院近几年来审理的农村不良贷款案件中,经直接送达传票传唤的被告的到庭率(包括庭前调解及开庭审理)为91.34 %左右,也就是说,即使法院千方百计克服“送达难”,将相关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给被告,仍有将8.66%左右的被告拒不到庭,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从而影响了调解率。

(三)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欠缺调解成功的必要前提。

这类案件大多是一些“陈年老案”,双方借款事实清楚,但因为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这类案件就缺乏调解成功的必要前提——债务人或多或少地履行还款义务。调解的唯一可能只寄望于债权人自愿放弃绝大部分或全部债权,而债权人经多次催讨无果、诉诸法律之后又自愿放弃全部债权的少之又少,他们宁可得到一份有可能永远难以有效执行的判决书,也不愿放弃全部债权而达成调解协议。

(四)存在大量借名贷款现象,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互相推卸还款责任。

目前一些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出现大量借名贷款现象。所谓借名贷款,是指被立据人同意用款人利用自已的名字、自已的证件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但本人未到金融机构签字盖章,资金由用款人使用。[6]借名贷款害处多。一旦实际用款人还不了款,合同上的借款人就会与实际用款人互相推卸还款责任,有的实际用款人甚至会矢口否认其借款的事实,这样就有可能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五)保证人不愿独立承担责任,拒绝调解。

这主要反映在金融机构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由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合同是格式合同,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金融机构在起诉时具有选择被告的权利,可以只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7]但多数碍于情面而轻率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欠缺相应的法律知识,在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后,保证人大多认为,金融机构应当先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偿还责任时再向他们主张。一旦金融机构因借款人确无还款能力、下落不明等原因撇开借款人而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都很难接受,调解工作难以进行。我院受理的6件仅起诉保证人的借款合同案件,均因保证人拒绝调解而以判决结案。

六、解决困难和问题的相应对策和建议

农村不良贷款案件增多,既对农村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此类案件应引起重视,认真审理。针对以上审理农村不良贷款案件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我们提出了下面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争取村干部的支持,争取被告亲戚的理解,及时了解被告的信息。

对长期在外和下落不明的被告,法院工作人员不可能时刻守在被告家中守株待兔,这就需要进一步争取村干部的支持,及时了解被告的信息。同时还要极力争取被告亲戚的理解,因为贷款不还毕竟理亏,许多被告亲戚在法院做思想工作后也愿意配合法院工作,提供被告信息。

(二)树立全民诚信观念,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诚实信用是个人安身立业之本和社会进步发展的基石。我们要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使其在个人生活和经济活动中都保持守法守信的品质。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款农户诚信调查制度,收集和掌握农户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并依靠村、镇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反映的情况正确作出诚信判断。

(三)强化金融部门内部管理,贷款前对贷户的偿还能力和诚信度严格考察。

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使他们在办理借款业务的过程中,能够严格细心地审查,严格按程序、按规定办事,以避免减少不良贷款纠纷案件的发生。

二要严格贷前审查,依法放贷。诚信度的高低有无,与贷款能否按时偿还息息相关,所以对借款人诚信度的考察是必不可少的。而被诉的大多数此类案件,信用社很多都无法提供涉诉借款人的准确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反倒是法院干警想尽办法为保障信用社权益和案件顺利审理,去多方查找涉诉借款人住所。

三要加强贷后监督,依法管贷。对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防止借款移作它用或用于不正当活动,以保证贷款的使用效益。

(四)防止借名贷款案件发生的对策。

一是提高农民的法律意思,让农民懂得借名贷款责任重大;二是农村金融部门要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信贷员责任制度;三是增强信贷风险意识,提高信贷员的责任心;四是法院加强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并作好宣传工作,以案释法,扩大社会效果。

(五)积极采用法律手段,保全资产。

不良贷款形成后,信用社在自行催收未果后,要在法定期限即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通过诉讼方式清收不良贷款成功的关键要取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成效,一旦保全成功,诉讼案件便可以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全额或部分收回贷款,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损失。

此外,法院还应加强对金融机构诉讼指导,完善司法建议工作。加强金融法制宣传,深入金融单位,通过以案说法、授课答疑等形式,指导金融机构查漏补缺,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指导金融机构如何提供证据,如何申请财产保全防范诉讼风险;同时,加强审判延伸服务,认真做好司法建议工作,通过司法建议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帮助金融机构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杜绝违规操作,减少金融机构资产的不安全因素,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七、结束语

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针对农村的贷款业务,对鼓励农民群众自主创业,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农村不良贷款案件的持续增多,使这些金融机构正面临着不容忽视的难题,需要通过诉讼方法来解决。本文提出了审理农村不良贷款案件遇到的困难及相应解决方法,但由于时间关系和受理论水平的局限,文中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祝健《中国农村金融体系重构研究》,2008年版。

[2]彭克强《财政与金融支农整合的理论架构与方略》,《社会科学》2008年第12期。

[3] 谭一泓:《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之短论》,2007年。

[4]郑刚、马玉芳《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分析》,《中国法制新闻网》。

[5] 季建华:《金融借贷缘何覆水难收》,载《法制日报》。

[6]钟英生《对农信社借名贷款问题的思考》,《中国金融界网》,2007年。

[7]罗培清《借款合同案件调解率不高的原因分析》,《文成法院网》。

作者:李宏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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