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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民商事、执行立案制度解决执行难

发布日期:2011-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前言
本文从民商事、执行立案与执行的关系,分析立案对执行的影响。立案注意的问题,从立案减少案件的执行及采取怎样的措施解决执行难。解决执行难先从法院自身立案开始进行“综合治理”,找法院自身的原因。正确了解法院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阶段所处的社会环境、面对的社会矛盾,那些社会矛盾法院能解决,那些社会矛盾法院不能解决。找准法院能力所在,这样才能减少积压在法院的矛盾,有效解决执行难。

二、民商事立案应注意的有关问题与执行关系

(1)起诉前,每件案件都经立案庭立案,立案庭法官必需做好以下几项释明引导工作:(一)建议要求立案的当事人能自行解决纠纷的尽量自已解决,不要把矛盾激化,不然判决也难执行。(二)建议利用社会关系,如族老、朋友、亲戚等解决纠纷。(三)建议到基层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政府调解办解决纠纷。(四)建议利用好时效的中断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项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在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所在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可以利用该条针对那些被告下落不明的,债权债务明确的案件,当事人又查找不到被告的财产。立案法官询问后可以建议当事人暂不起诉,可以刊登公告解决时效问题。当然不能在符合立案条件下,违反法律规定不予以立案。现在法院存在大量的案件是被告下落不明,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能执行。(五)立案法官向当事人释明起诉到法院所需要的成本,包括诉讼费、时间成本等,引导当事人找其他途径调解解决,有利于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支出,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社会和谐。

主要目的就是减少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促使社会多元化解决纠纷,减少执行案件的数量,才能有效解决执行难。

(2)起诉受理时:(一)引导当事人把握好起诉时机,大量的案件都是当事人选择起诉时机不适,导致胜诉而不能执行。很多案件都是被告生意惨淡或工厂破产,不得不自行处理财产,无偿债能力,当事人才想到来法院起诉,胜诉也难以执行。立案法官有义务向当事人释明起诉时机,即使该案把握不住,可以宣传普法的作用,以后涉及该当事人的案件,就不会丧失时机。(二)提示当事人立案时申请法院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立案法官建议当事人了解被告的财产情况后再到法起诉,并建议当事人申请法院对财产进保全,如果那些是容易腐烂不宜保全的物品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变卖保存价款。控制被告的财产为以后执行打下基础。(三)把握好立案类型。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能到法院解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笔者认为了解这条,首先要对中国社会现状的了解,中国现在处于社会义市场经济转轨阶段,社会存在各种矛盾,那些矛盾法院有能力解决,那些没有能力解决,这就要求立案法官认真考虑,不单单立案法官考虑,作为法院的领导者更应认真思考。法院不能抱揽一切。比如农村的坟山,工厂下岗职工、辞退代课教师养老保险等纠纷法院能否受理,受理了能否执行。这些都是群体性纠纷,影响到社会稳定,如坟山纠纷如执行引起一个村或一个族对抗法院,最终难以解决,工厂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工厂已不存在,难以执行,辞退代课教师养老保险财政无钱也无法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当前全区法院暂不予受理十三种纠纷的规定,对法院审判、执行非常有利。值得加强细化,建议增加到《民事诉讼法》中法。由于有很多纠纷要靠国家政策、国家政府机关、国家财政来解决,法院没有能力解决,所以作为立案法官要有高度的敏锐感,认清那些是政策问题、那些是历史遗留问题,这些纠纷要靠其他部门来处理解决,而不是法院受理立案范围。

(3)立案调解。立案调解就是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后,马上由立案的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进行庭前调解。每件案件立案后,立案法官都要做当事的思想工作,释明调解的好处,促使当事人同意调解。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95%以都有自觉履行,也是解决执难一项非常好的措施。

三、现执行立案制度存在的弊端

《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立案制度规定的不具体。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这个规定的整个章节,没有规定在执行立案环节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哪些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6个条件。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或继承权利的承受人;3、在法定的期间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这6条内容只是规定法院在立案环节对执行立案条件进行程序上的审查,而未对申请人应提供申请执行时被申请人的确切下落,被申请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强制性规定,故而,实践中,权利人只要符合申请执行的形式要件,人民法院就予立案执行。导致一些无执行能力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使法院"积案"重重。

没有强调申请执行人的对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有依法进行审查的权利。对于大多数执行案件来说,强制执行能否取得实际效果,归根到底取决于能否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究竟有无执行能力,因为关系到申请人切身利益,所以申请人会最大限度的关注。但目前基层法院在执行立案时,有些工作人员一般不去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也不去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而是申请执行人在申请立案时知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才让提供,若不知,就不让提供了,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就能依据线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在最短时间内实现权利人的利益。但是若是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不了解,人民法院就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执行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寻找被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判断哪些是可以依法执行的财产,客观上降低了办案效率。

四、执行立案制度改革的成熟条件

2008年4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执行立案制度改革提供了司法保障。这次新修订民事诉讼法主要是解决民事案件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其中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4种事由,1、债权人申请执行,从申请执行开始中断;2、是债权人私下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要求其清偿;3、是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4、是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这一条规定为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提高了充分时间,为法院缓解执行难减轻了压力,为执行立案前进行实体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这说明我国对执行工作的重视。社会各部门之间也成立了执行联动机制,协助义务部门和自然人协助执行意识不断增强。法院加大对拒不履行打击力度,同时实行有奖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多种多样的执行方式方法,这些都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增加了砝码。

现在法院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行结案,通过法院调查确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是过了一段时间申请人又到法院要求立案。到底是立案庭审查恢复立案还是执行人员审查,尚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最了好由立案庭审查,由立案要求当事人举证或由立案庭法官去调查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由执行人员审查,因执行人员压力大,根本不想再执行这些案,产生畏难情绪,反对予以立案。

五、执行立案制度改革的一些构想

要改变法院执行难的局面,提高案件执结率,节约司法资源。必须进行执行立案制度改革,赋予立案庭更大的权利。

一是增加立案力量,充分做好财产举证调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举证责任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移。因此,基层法院必须把握好立案前申请执行人财产举证这一关。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执行财产线索的案件。审查后予以立案。对于当事人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只是为保护个人申请执行的权利。立案庭人员先予登记备案,向被执行人送达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案件已经备案,因无履行能力引起申请执行期间中断,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重新立案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又不听解释,坚持立案。立案人员审查立案形式要件成立,符合立案条件的,先予以登记。登记后立案庭执行人员先依职权进行调查。认为可能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予以立案,转执行机构办理。如经申请执行人举证及法院调查,证实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立案庭予以登记备案,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备案证明书》同时书面通知被执行人。此类案件不作正式立案。二是执行案件是否恢复执行应由立案庭听证审查。案件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是否决定恢复执行立案,应由立案庭工作人员组成合议庭采取听证方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公开审查。改变当事人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利或推卸责任,将执行不能的风险归罪于法院的错误认识,使执行工作依程序规范运行,最大限度地节约执行成本。通过立案公开的执行听证在程序上可以给当事人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提供保障,让当事人在公开、公正的氛围中感受法院对其权利的保护,了解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职责和权利,使之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也不是万能的。财产调查可以由法院立案庭人员进行,使当事人了解法院对其的案件是尽力办理的。

六、结束语

总之,在民商事立案时,细化立案的条件,严格把握立案关,建立立案制度,减少法院无能力处理的案件进入法院,有效解决执行难;在执行立案时,建立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立案制度,对于缓解执行工作压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力克执行难是非常必要的:司法实践证明也是可行的,因此,应当建立和完善民商事立案、执行立案的立案制度,有效解决执行难。
 
作者: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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