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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5万元却有20万元借条,咋回事?

发布日期:2011-05-23    文章来源:法律界
【案情】

2005年,因购买卡车一事,黄先生与顾某之间发生经济往来。2008年12月31日,顾某向黄先生借了5万元。在原有经济往来的基础上,顾某向黄先生出具借条,载明今借黄先生20万元,每月利息4000元,于今年2月开始归还。

由于顾先生未还款,黄先生将顾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判令顾某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沈女士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顾某称,2005年7月与黄先生共同投资购买卡车一辆跑运输。此后,每月向黄先生支付5000元作为还款,达3年之久。后因资金周转问题才向黄先生借款,但黄先生要求对此前的合作款项以15万元进行结算后才肯出借。由于急需资金,才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

顾妻沈女士称对此事不知情,与己无涉。而且两人于2009年8月12日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载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评析】

法院认为,20万元借款由双方于2005年起发生的经济往来款项及2008年12月顾某商借5万元款项组成。顾某将此前双方之间的经济来往一并写入借条,应认定系双方对此前经济的结算或对原法律关系作出变更,由此双方之间转化为借款法律关系。该变更行为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黄先生主张的债务发生于顾、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并无证据证明上述债务为顾某个人债务,故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虽然顾与沈目前已离婚,且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但黄先生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两人主张权利,故认定沈女士应负连带清偿之责。

【法律提示】

本案中,多出来的15万元并不是虚构的,而是在以往的经济往来的基础上的一次性的结算,并且得到了双方的认同,因此,该15万元是有效的,顾某应该向黄先生支付。

至于顾某的妻子要不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沈女士和顾某离婚的时候约定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由谁来承担,但是夫妻之间的协议无法对方第三人,因此顾某的妻子还是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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