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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须知

发布日期:2011-05-24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中关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在诉讼前或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财产做出保全的规定,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供下列资料。
  1、被申请人的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
  2、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价值及保管人;
  3、提供相当于财产保全价值的财产担保。如属第三方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书及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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