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询问”之路越走越宽
发布日期:2011-05-2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正如吴邦国委员长在报告中所说的,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率先垂范就重大民生问题对国务院相关部门展开专题询问,给力人大监督,开启了全国人大专题询问纪年,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亮点。
从2010年的人大监督实践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带动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的开展。据报道,2010年12月2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就该省“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首次开展专题询问; 12月17日,安徽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首次开展专题询问。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不仅创新了人大询问的方式方法,而且在选题上注重贴近民意、关注民生,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地方人大树立了样榜。今年,吴邦国委员长在报告中再次强调:“继续依法开展专题询问,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继续给力人大监督,让我们又增加几多期待。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监督法依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然而,监督法施行三年多来仍有一些“刚性”监督手段还处于“休眠”状态,如:质询案和撤职案的提出、特定问题调查等。
询问和质询都是监督法明确规定的监督方式,虽只一字之差,但还是有法定区别。询问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前提,具有法律的灵活性,询问既可以了解情况,也可以提出批评和意见、建议。质询则不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程序,质询更多地带有批评性质,比询问更具“刚性”。
笔者认为,虽然询问与质询的法律规定不同,但是都能起到同样的法律监督效果,即能起到监督和推动“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认真对待和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一目的。
笔者认为,对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人大通过专题询问如果仍然难以取得监督实效,就有必要依法提出质询案,责令有关部门限期予以答复和解决;如果答复仍不能令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特定问题调查;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如果发现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也可以提出对人大任命相关人员的撤职案,以增强人大依法监督的实效。
笔者相信,“询问”常态化后,与之相关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方式的“休眠”期也不会太长,从“询问”到“质询”,“路”也不会太远,人大监督之“路”会更加宽广,未来的人大监督会更给力。
笔者期待,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创新专题询问等人大监督的方式方法,继续贴近民意、关注民生;期待地方各级人大以全国人大为样榜,在监督实践中发出更多的人大之“问”,以唤醒更多“休眠”的刚性监督,不断创新人大询问等监督的方式方法,更加贴近民意、关注民生,让人大“询问”之路越走越宽。
【作者简介】
滕修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