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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股权转让律师==上海律师

发布日期:2011-05-25    作者:110网律师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皋商初字0240

原告 虞A,女,197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邑区九站街道****四组,现住如皋市百岁苑2*5幢3*2室,身份证220************。
委托代理人孙随勤,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股权律师】
被告虞B,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九站街道******四组,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南石道街新城街¥¥号,身份证220************。
原告虞A与虞B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A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随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虞B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股权转让律师】
原告虞A诉称,2008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持有的南通俊泰置业有限公司14%的股权1680000元转让给被告。原告根据协议的约定将股权交割给被告,但是被告一直不予支付股份转让金,经过多次催促仍置若罔闻。现要求被告于静波给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股权转让款168万元,暂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上海公司律师】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股权转让协议,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就原告向被告转让168万元的股权达成一致意见。
证据二、2008年7月22日俊泰公司章程修正案,以证明公司章程已作出修改。
证据三、俊泰公司查询资料,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已经到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股权转让已失效。
被告虞B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上海公司破产律师】
经审理查明,俊泰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由张C、虞A共同出资成立。张C持股60万元,虞A持股1140万元。2008年7月15日,俊泰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一致同意虞A转让其股权,即虞A将其持有的股权72万元转让给内部股东张C,将其持有的840万元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自然人许D,将其持有的168万元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自然人虞B。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虞A。虞B均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上海律师】
2008年7月22日虞A与虞B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虞A将持有的公司168万元股权转让给虞C。双方协商一致以原值转让,自协议生效后由虞C将转让款168万元支付给虞A。双方约定,协议生效的当日作为股权交割日。虞C如不按期支付购股价款,除继续履行支付价款责任外,每逾期一天则按未交款的5‰支付违约金给虞A。协议对其他事项亦作了约定,原被告均在协议上签名。当天 张C、虞B、许应兵对公司章程作了修改,作出章程修正案。俊泰公司工商登记亦作了相应变更,但虞B未按约定给付转让款。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及相关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被告虞B欠其股权转让款的事实,被告虞B未应诉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庭审情况对事实作出认定。原告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被告虞B,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虞B未按约给付转让款,造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当庭表示暂放弃要求被告虞B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共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虞B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虞A股权转让款168万元。【上海律师事务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0元,公告费560元,邮寄费200元,合计14600元由被告担负(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84830181001650008)。


审判长 王华

审判员 刘德兵

人民陪审员 张远燕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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