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刑事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05-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背景:司机潘某在快车道正常行驶时,前方车辆突然打左转向灯,欲在一缺口处掉头。潘某避让不及追尾,同时向右打方向进入主车道,次时与主车都上另一车粤068发生碰撞,粤068司机急向右避让和踩刹车,但仍将前方35米处的非机动车道上一行人撞死,经查粤068超载达26.4%,南海区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中,认为粤068驾驶员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仅作出2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书写着“粤068驾驶员实施了超载未达30%的重大交通事故行为”,本律师认为即有这样的超载违法事实行为,却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是明显不公,更不公平的是司机不赔偿一分钱,导致死者家属56万赔偿金无法获得赔偿。
辩护词
南海区人民法院: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本人何焕明律师担任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人,在反复阅卷十多次并参加庭审后,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认定书作出之时,遗漏了“造成事故原因之一”,即《事故认定书》遗漏了卓某实施“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违法行为的事实,其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仅需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2010年8月10日作出《事故认定书》之后,2010年8月20日又发现卓某驾驶粤068实施了超载未达30%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违法行为,【见:卷宗P3】佛公南(交)决字〔2010〕第〈8003〉4406220000 009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警部门依据潘某自愿承担全部责任作出事故认定书明显错误 ,粤WWT068车辆驾驶员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量刑时,据此应相应减轻对被告的刑事处罚。
二、【卷宗P6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卓某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粤068上路行驶,又未尽安全行车义务,是造成事故严重后果原因之一,应承担次要以上交通事故责任。
卓某驾驶明知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本身即存在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在先,在行驶中未尽到发现判断避让的注意义务。
1,致人死亡的车辆粤WWT068的载物为1720千克,该车的核定载质量为1360千克(见过磅单),实际载重超过车辆核定载重质量26.4%以上,。卓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上路行驶本身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行驶过程中没有注意安全,遇到突发事件时又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才将路人撞死。事故现场图显示:粤068没有刹车痕迹,撞人后继续向前冲,越过非机动车道的路基,把受害人撞到水沟后才停车,可以推断,事发时驾驶司机卓某操作不当,没有刹车或刹车失控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
2,〔见P19-20-2122〕从交警拍摄的车辆碰撞痕迹相片,可以看出卓某驾驶的粤W068车速应比潘某驾驶的车速快,是潘某向右避让时,粤W068从侧面碰撞粤4576后,自身超载失控碰撞行人。
现场图显示:被告车辆碰撞小客车桂K38718的位置在A点,K38718刹车距离共约18米,被告车辆及粤WWT068均无刹车痕,粤WWT068碰撞受害人处距A点超过40米,显然是驾驶员操作不当及车辆超载造成刹车失控才导致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辩护人认为,《事故认定书》将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超载未达30%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违法行为的卓某认定为无责任是明显不公甚至是错误的。
这将导致死者家属及其他受害人约70万元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请求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南海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何焕明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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