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贷款人能否申请撤销该协议?
发布日期:2011-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贷款到期后,支行多次催卞某还款。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支行本欲向法院起诉,要求卞某偿还借款,并准备胜诉后申请执行其所有的两室一厅住宅以偿还借款,但得知卞某与妻子协议离婚时已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上述住宅给了卞某的妻子,于是支行将卞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卞某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
法官点评
本案核心在于贷款人在借款人假借离婚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时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支行若要实现债权,存在一个先决条件,即卞某必须有足够的财产偿还债务,而卞某曾经有足够财产住宅来偿还债责务,但现在卞某已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将住宅无偿分给其前妻。在这种情况下,支行要实现债权,只能根据《合同法》第74条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撤销卞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卞某的行为使得作为债权人的支行完全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因此,支行可以依法行使其撤销权,以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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