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交通事故律师提示:无证驾驶交强险应当赔付
发布日期:2011-05-29 作者:110网律师
驾驶员刘某无证驾驶车辆将行人付某撞伤,被交警认定付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刘某的车辆办理有交强险,但保险公司以刘某属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刘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损失。 为此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是无证驾驶,该行为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公司如果连无证驾驶都予以赔偿,实际上是在保护违法行为,这和保险立法宗旨相违背,故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国家之所以设定交强险,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一律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付,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这和立法宗旨不违背。 这两种意见都有道理,一个是以法为本,一个是以人为本。根据价值取向,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合理,理由如下: 第一、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的一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此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后者更成为全面规范交强险的基本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对条例有关精神的解释,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并以“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为原则。可见,交强险的设立是以保护和救助受害人为宗旨的,如果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绝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付,则显然与此相悖。同时,该《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在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为受害人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在本质上应属于先行赔付,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精神。 第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对于无证驾驶的情形虽然规定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后,保险公司可以向致害人追偿,但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损失。 第三、符合交强险的具体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无非两部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免除了无证驾驶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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