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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律师的举证质证技巧

发布日期:2011-06-02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代理律师举证质证技巧

  注: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网络文章,很多文章作者不明,难以查考,恕不一一署名,谨致谢意。本文亦不作商业用途,只供本人及同仁学习参考,欢迎转载。
  关于打官司有多种说法,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人际关系、法律关系),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都很有道理。本文试图从后者予以介绍。
  综述篇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〇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〇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〇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〇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〇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〇当事人质证
  〇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〇证人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注意的问题:
  1、准备出庭作证的证人,当事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
  2、先行支付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〇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〇专家辅助人出庭。
  如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创设具有重要意义:

  A、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问题的参与性;

  B、有助于法官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A、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和接受询问或者对质。
  B、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是不同的。前者的作用是阐释和说明,后者的作用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

  2、专家辅助人出庭,当事人要书面申请,并须得到法庭批准。

  3、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一般说来,质证的程序一般 包括以下三下步骤:
  1、出示证据。
  2、辨认证据。
  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意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态度,以便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质证。辨认的结果分为认可和不予认可两种。如承认对方出示的书证的内容是真实的,对已经为对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其证明力,无须作进一步质证。
  3、对证据质询和辩驳。
  一方出示的证据为另一方否认后,否认一方当事人就要向法庭说明否认的理由。质证方陈述完否认的理由后,出示方还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反驳。然后再由质证方对反驳的理由进行辩驳,直至法庭认为该证据已审查核实清楚。
  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经法庭许可后还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种问题,除非所提问题与质证目的无关。
  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如果在当事人的陈述中,法官认为有些事实还没有说清,可能会再主动询问当事人问题。而法官一般问问题都是带有某种目的性的,所问的问题一般也比较关键和重要,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重视,想好后再回答,不能过于草率。

  举证篇

     一、举证的基本知识
  █一切未经查证属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请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提供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8、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9、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2)、(5)、(6 )项,当事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程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证明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否则人民法院不得抛开公证证明,另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0、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并已提供调取证据材料的书面申请和有关线索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查收集。   
  11、民事及行政诉讼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证据材料交换   
  12、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被告提出反诉,应提交能证明其诉讼资格、案件事实及其主张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前款规定。   
  13、被告或反诉被告应诉,应提交能证明其反驳主张的相应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人应诉,适用前款规定。  
   14、民事及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互相将本方准备在庭审中举出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公开,以固定证据材料,明确案件争点。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举证要求
  1、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提交证据事实的顺序进行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并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3、当事人从有关单位、部门摘录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有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部门加盖公章。
   当事人以某一文件、材料的部分内容作为证据时,应提交该文件、材料的全部,以便全面审查。
  4、当事人提交在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该国领事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相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提交该中文译本的公证文书。
  5、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提交证人的身份情况并应协助法院通知证人参加庭审。
  三、申请调查取证、鉴定、审计的条件与程序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因当提交书面诉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依据等基本情况,申请的理由、取证的目的、证据线索、证据内容和证明对象。
  2、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的、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鉴定、审计机构及鉴定、审计人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予以指定。当事人申请勘验、评估的、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有关的机关进行。
  3、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的,一般不予准许,除非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
  (1)鉴定人、审计人、评估人、勘验人、不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2)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程序严重违法或有失公正
  (3)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结论明显有误或者明显依据不足。
  四、举证期限
  1、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提出反驳并要求提供新的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重新计算。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签订、审计、评估、勘验,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五、举证技巧
1、及时举证
     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一手” ,企图在法庭辩论时用此证据作为驳倒对方的“秘密武器” 。
    2、按序及时举证

  a、 原告举证
 
  b、 被告举证

  c、 科学举证
  当事人应当寻找与自己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举证。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举证。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举证。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举证。
 ★劳动争议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争议纠纷中因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举证。具体说来:
  劳资关系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详解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3、劳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规章制度通过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
  4、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民事侵权纠纷,对举证责任分配有特殊规定:
  1、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款)
  2、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民法通则》第1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4款)
  3、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民法通则》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款)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民法通则》第1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款)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参见新《公司法》第64条)
  6、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最高人民法政法英杰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
  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
  8、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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