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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1-06-04    作者:杜凯律师
   生活中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 行政主体是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组织体。它的含义为:首先,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这种权利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次,要能够依法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比如:土地局,公安局。第三,行政主体是一个组织,不能是个人。第四,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列举如下:
 1,国务院 ;2,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3,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直属单位分为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5,经授权的内设机构;6,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7,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8,县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9,三种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10,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11,经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税务所;12,特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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