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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备考方略(5)

发布日期:2011-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正确处理好看书与做真题的关系

  如果说上述“大纲、教材、法条”的学习可以称之为“看书”的话,那么下面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做真题。请注意:这里是做真题而不是泛泛地做一般性的试题。真题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重复率,通过做真题,能够迅速把握常见考点;通过做真题,能够发现命题人的“出题喜好”,掌握复习的方向,做到有的放矢;通过做真题,还能发现一些规律性的内容,避免再次掉入“考点陷阱”。

  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应该以真题为主线,围绕着真题的考点展开复习。那么,看书与做真题的关系,就变成了“首先做真题——然后查找书的相关讲解——再次做真题——最后补充知识点、寻找死角、查缺补漏”这样一种良性循环的关系。每年的司考讲座或课堂面授,我都反复强调三句话:(1)首选真题,让自己尽快进入复习状态;(2)用好真题,拿真题检验自己的复习效果;(3)研究真题,反复揣摩命题人的出题思路和角度,让自己有“质”的提高。希望这三句话对参加2011年司法考试的考生有所启发。

  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2008年四川延考地区的考题,就质量而言非常高,具有很强的指引作用和参考价值。考生复习时一定要把这套试卷和2002-2010年全国司法考试的试卷,结合在一起进行练习演练、揣测研究。这样考生手中就有了1+9=10套真题可供使用。

  这里仅以“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这一考点为例,结合真题进行讲解,从而发现历年真题之间惊人的“重复率”,并“破解”其中的命题规律和“陷阱”:

  【例1】丙是乙的妻子。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象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3300元)后逃走。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①](2008年四川延考地区试卷二第59题)

  A.盗窃罪的直接正犯

  B.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C.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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