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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大调解中职能之浅见

发布日期:2011-06-1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能,要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充分认识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纠纷解决机制,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陆续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在大调解中职能作用明确了方向。

一、树立大局意识,积极主动融入

大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维护社会稳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稳定压倒一切,稳定是司法机关的首要任务,没有稳定改革和发展基础就不牢固。形势发展过程各种新类型纠纷不断出现,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稍有不慎这些矛盾和纠纷就会激烈,影响社会稳定大局,有些纠纷主体往往把精力用消耗在纠纷的处理上,浪浪和牵制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有时会采取一些不适当的方法,既不能妥善解决问题,还容易产生对立情绪甚至使用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老百姓安宁。通过大调解方式及时稳妥地解决纠纷,实现双方都认可的处理结果,消除当事人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把当事人的思想认识统一到维护稳定大局上来。

是创建平安环境的要求。创建平安环境,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和内容,以此保证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安全。由于社会各种矛盾大量涌现且错踪复杂,如不及时处理而任其蔓延,很有可能引发矛盾激化,成为敌对势力利用的工具,制造舆论和事端,破坏社会主义政权,损害平安环境,阻碍社会主义小康事业的顺利进行。实行大调解可以调动更多的力量,参与调处各种矛盾或纠纷,及时化解纠纷,防止民转刑的发生,将各类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保证社会安全,保障小康社会的建设。

是减少当事人讼累的要求。司法作为解决各类纠纷的最终程序,负责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终解决。如果社会上层出不穷的各种纠纷都由人民法院来调处解决,可想而知,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将不堪重负很难为继。因为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完成日益增多的矛盾和纠纷的处理。只有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的纠纷机制,发挥各种调解的作用,从各个方面解决纠纷,为诉讼提供辅助力量,才能降低诉讼任务,切实保证人民法院集中精力审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尽最大努力减少当事人讼累。

是妥善解决纷争的要求。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有利于强化社会管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转变政府工作职能,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纠纷。调解具有效率和效益地纠纷解决价值,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是解决各种纠纷和矛盾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方法。作为调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调解,必须融入到整个大调解之中。因为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计划经济状态下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各种各样的矛盾大量涌现,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单凭诉讼解决纠纷,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社会需要,不断完善大调解机制,以利各种纷争的解决。

二、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主导作用

强化诉讼调解功能。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各种矛盾纠纷的终局解决机构,也是当事人讨回公道保护权益信得过的司法部门。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裁判各类案件的重要程序,诉讼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所作出的调解结果,既要体现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正确,又要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让诉讼主体认同诉讼调解,愿意接受诉讼调解结果,只是人民调解功能所不及的。因此不能因强调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而弱化诉讼调解的功能作用,必须坚持诉讼调解的主导地位与作用,大力加强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坚持将调解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并作为裁判案件的基础。

改善诉讼调解方法。民事调解在案件的处理当中有着平息和化解纠纷功能,能够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起着其他裁判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重要结案方式,也是审判人员的职责之一。民事诉讼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民事争议。它有利于实现公正、效率和案件的执行,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能够迅速解决民事纠纷和提高办案效力。一个案件能否调解成功,运用什么样的调解方法是很重要的。所以要做好诉讼调解工作,一定要讲究调解的方式方法,着力研究提高诉讼调解技巧,通过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的成功率。

敞开诉讼调解大门。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要敞开大门欢迎当事人进入诉讼调解程序,达到伸张正义与维护权益的目的,不能以任何理由借诉讼调解之名,强迫或限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妨碍诉讼调解的合法进行。要热情接待人民群众起诉申诉,让打官司成为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方便之路。切实改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良作风,提供一系列诉讼案件的便民调解措施。当然审理案件要当判则判,当调则调,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谨防久调不决久拖不办现象发生。

增加诉讼调解力量。社会矛盾复杂浩如烟海,单靠人民法院的力量远远不能解决问题,要吸收人民调解加入到诉讼调解中来,为诉讼调解服务。在对待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关系上,要以诉讼调解为主,以人民调解为辅,发挥人民调解独立解决问题的作用和为诉讼调解服务作用。要吸收人民调解力量加入诉讼调解力量,增强调解力量和调解氛围,着力提高调解成功率。如聘请人民调解员为人民陪审员,邀请乡村与街道老同志参与案件调解,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调解,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提高调解结案率和缩短案件结案时间。

三、优势作用互补,形成调解合力

相互作用、形成合力。诉讼调解离不开人民调解的支持和配合,人民调解需要诉讼调解的保护和监督。合理充分地利用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提高诉讼调解的成功率,是搞好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对接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可以使双方相互作用形成力量,达到公正与效力的审判工作要求。

加强指导、提高能力。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加强人民调解自身的建设,逐步提高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切实改进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努力探索在新时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式和新途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密切配合,进一步共同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摆正为人民调解服务和指导位置,保护他们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如在个案的处理上,不发表处理意见,不包办代替他们进行调解。

合理调节、增加动力。大量的社会纠纷案都是比较简单且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虽然案件有大小有难有易,发挥人民调解对纠纷调处作用,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目的。有些简单案件如果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不仅成本高消耗大浪费审判资源,甚至于达不到让人民调解解决的效果。对于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相邻权纠纷、金额较小的债权债务矛盾,鼓励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调处为宜,发挥人民调解贴近群众,就地方便的优势。对合同交易、侵权赔偿、产权保护、疑难复杂等案件,以诉讼处理为原则,支持人民调解组织的处理回避,减少他们的工作难度。

简化环节、讲究效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都是解决矛盾短平快的方法,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要注意简化环节,讲究调解工作效力。经过人民调解进入诉讼的案件,是纠纷解决过程的延伸,前者是后者的准备,后者是前者的保证。对于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应给予必要的承重和合法的承认,维护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威,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自愿原则,不存在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不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的,一般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待,不能一概否定或推倒重来,要支持维护人民调解的权威,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度,对于人民调解中出现的轻微差错,帮助依法纠正改善和提高。

四、发挥保障功能,规范调解行为

调解注意指导性。保证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下,就要发挥法院的正确指导和保障作用,加强法院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法律知识相对丰富,能够为人民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知识辅导和帮助。作为人民调解组织,应适时与人民法院工作与法律知识方面的联系,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人民调解协议是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作出纠纷解决意见,是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以保证人民调解协议程序与实体处理正确。

调解注意合法性。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争议各方进行疏导规劝,促使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又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方式之一。诉讼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作用。人民调解离开了诉讼的支持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本。合同因为法律的保证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人民调解因为诉讼的保护而具有公信力。当事人能在调解时认真对待,慎重处理,取得实效。对违反人民调解协议进入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律予以确认。

调解注意多元性。人民法院在调解程序中,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使调解真正成为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成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成为具有解决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重要功能。在经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益,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调解注意及时性。要尽快解决社会各种纠纷,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因为迟到的正义并非正义。及时调解是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重点要求,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尽快解决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从有利于促成调解的前提出发,同时又能保证案件不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在庭外通过协商自行解决纠纷,诉讼进程应由当事人把握,法院不应进行干涉。调解是以诚信为基础,通过双方的谈判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使当事人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解决争议,有利于化解矛盾及时解决纠纷。

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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