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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应找准突破口

发布日期:2011-06-14    作者:张付杰律师
    2010年4月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中央调试器设备,双方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后乙方表示肯定能够在五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于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即2010年9月,乙方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甲方向法院起诉,声称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不成立,并要求退货,赔偿其损失一百零三万元人民币。乙方作为被告,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开庭应诉。
    拿到案子后,一直在想:案子的突破口在哪里?双方证据有哪些?对方的主张是什么?其依据是什么?尚缺什么?经过一番思想斗争,我决定从对方的诉求着手,在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产品质量的情况下,我大胆的向法院提出了解决方法,并得到法官的认同。
      本律师认为:对于原告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损失数额也是自己幻想出来的,法院应当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即我的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原告甲方也接受了被告的履行,根据合同法总则规定,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
       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原因是由于原告的所给地基基准数据的有误所致,设备本身没有质量问题,被告可以继续调试至正常使用,但需原告支付额外费用。至于原告的损失,应有自己承担。
      最终,法院基本采纳了本律师观点,支持了被告答辩内容,原告的目的没有达成。
     反思其过程,重中之重是整体把握合同法,结合案子的实际情况,找准恰当的突破口,并围绕突破口寻找相关证据,整体上严密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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