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1-06-20 作者:周兴芳律师
取保候审决定书
长公保字[2011]第**号
犯罪嫌疑人:***,性别男,年龄**,地址:**省**市**乡**村人,单位及职业:工人
我局正侦查***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因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间需要逮捕,但证据不充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1年*月*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交纳保证金/// 。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0一一年六月 日
长乐市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字[2011]**号
兹有***,性别:男,年龄:**,住址:**省**市**乡**村,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1年**月**日被拘留,现因取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经长乐市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
2011年* 月*日
申请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
(2011)闽名律代字第***号
长乐市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委托,指派周兴芳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律师。现就申请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拘役或罚金。即便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嫌疑人***系初犯,与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是有明显区别的,因此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在本案中,嫌疑人***在没有受到讯问、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而且,嫌疑人***所在单位也向公安机关投案。故,嫌疑人***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加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
综上,嫌疑人***极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又有自首情节,而且还是初犯,采取取保候审确实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故,请求贵院给予嫌疑人***取保候审。
以上意见,敬请贵院予以斟酌采纳。谢谢!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兴芳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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