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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市民4S店购车防欺诈

发布日期:2011-06-23    作者:110网律师
市一中院昨日发布消息称,近年来,4S店消费欺诈案件持续增加,折射出我国汽车销售领域的混乱,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缺位以及立法的滞后。同时,由于法律适用不统一,“同案不同判”或是“不同案同判”现象普遍。

  市一中院经对此类案件的归类和分析发现,4S店汽车销售中常见三种欺诈形式:一是4S店隐瞒汽车经过售前整备。汽车在运输中会发生剐蹭、碰撞、零部件生锈、老化等物流质损,4S店会依据生产厂家的授权对这类汽车进行售前整备(通常是喷漆、钣金或更换零部件),以确保车辆交付时完好无损并符合出厂标准,但在销售时并不告知消费者这一情节。

  项女士在北京市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某4S店购买了一辆2002款新捷达前卫阿尔卑斯白普通漆轿车一辆。后其在亚运村飘亮购物中心南侧的全自动洗车行洗车时发现此车的右前门大量漏水,继而发现全车的车窗玻璃上有大量漆雾存在,经修理厂的工作人员检查发现,此车前后机盖、右侧两个车门和车壁还有雨刷器等处有明显更换、修理、喷漆等情况出现。项女士最后以该4S店未告知其此车经过售前整备为由提起了诉讼。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北京地区审理此类案件20余起。

  4S店消费欺诈的第二种手段是以旧充新欺骗消费者。比如4S店恶意隐瞒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或其他影响质量和性能的重要瑕疵,故意隐瞒对使用性能没有影响的外观轻微瑕疵或者使用记录,或者“以旧充新”。王女士在某4S店购买的马自达轿车,提车两周后发现车辆存在重新喷漆迹象。王女士与4S店多次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双倍赔偿,一审法院判决王女士返还车辆,4S店赔偿王女士一倍购车款并赔偿损失15万元。

  利用虚假宣传进行消费欺诈,是4S店欺骗消费者的第三种手段。4S店基于扩大汽车销量的商业考虑,往往夸大汽车产品的性能和参数,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选择。

  对于上述问题,市一中院的法官建议:由质量监督部门对运到4S店的车辆进行监测,如发现物流质损则应登记备案,并督促4S店委托鉴定机构就质损进行评估分级;鉴定机构鉴定后应向4S店出具质损报告、整备后的评估报告,并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4S店在销售时应向消费者公开这些报告,在此基础上,由买卖双方就质损车辆进行自愿、平等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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