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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海外特殊目的公司前的外汇登记手续

发布日期:2011-06-29    文章来源:法律界
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忙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

(二)境内居民法人的境内登记注册文件,境内居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

(三)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四)境内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六)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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