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涉嫌妨害公务一案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1-06-30 作者:110网律师
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孙**涉嫌妨害公务一案侦查阶段的律师。在依法听取相关目击者的证言后,我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院参考。
一、乌江镇安监办及其有关执法人员执法程序不当,孙**针对的不是“依法执行公务”,因而,不属“妨害公务”。而且孙**属劝架人员,根本未有对执法人员的过激行为,其他人员纵有过激行为,亦属保护人身权不受不法侵害的抗争、抵制行为;相反,乌江镇安监办执法人员的强行拉闸断电等一系列行为,属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
1、刑法在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公务人员职务行为具有适法性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妨害公务罪之成立必须以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合法为要件;如果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则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国家还赋予了公民对这种不法行为依法抵制斗争的权利。在乌江镇安监办拉闸断电之前,未向该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而依据安监局相关的规定,安监执法人员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列出整改项目,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如果企业的业主以各种理由拖延整改,安监办才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断电的措施,责令企业停产整改。
2.当事人之一的乌江镇安监办张姓科长在事发当日下午五点半,面对一群下班急需用电做饭的工人,讲:“我自由了,我不管。”其简单而且轻描淡写的说话方式,自然容易引起工人的愤怒。在人群激动后,张科长不是采取弱化矛盾、积极引导的方式,而是搬起一块石头,将某工人的安全帽砸瘪,其欲再用砖头砸人时被夺下。事态就这样被扩大,而孙**作为劝架的人也被当成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嫌疑人。
3.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阻止其履行职务。也就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足以出现妨害公务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但是本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均没有这种妨害公务的故意,其过激行为的做出也事出有因,本案根本就是因公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违法执法引起的一起抗争、抵制事件。
二、犯罪嫌疑人孙**未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事实,根据本案情况,恳请贵院在未核实之前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本案犯罪嫌疑人孙**是否涉嫌犯罪,有待贵院的进一步核实,退而言之,即便构成犯罪,本案的发生也事出有因,其量刑也只是轻罪,同时其社会危害性不高,再者对犯罪嫌疑人孙**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至于危害社会,故而恳请贵院在未核实之前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综上,恳请贵院能加以核实案件事实,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孙**做出正确处理,以便申张正义,维护法律权威。
致礼!
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
李俊刚律师
2010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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