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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轻伤,成功辩护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1-07-02    作者:张长海律师
                    ——刘X故意伤害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836,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通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委派法律援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刘X(未成年人)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检察院办案检查官处递交了为犯罪嫌疑人刘X进行法律援助的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刘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办案律师从有关的案卷材料和犯罪嫌疑人刘X的起诉意见书中获悉,犯罪嫌疑人刘X2007118晚上8时许,应同学刘XX的邀请,与犯罪嫌疑人王X邀请来的其他帮手共5人,前去本市东大街马厂子附近的一家商店,为犯罪嫌疑人王X讨债。到了商店门口,犯罪嫌疑人王X将欠款人雷XX叫出并索要欠款。随后,在场的六人分乘两辆出租车来到北郊方新村一加油站附近。在犯罪嫌疑人王X等五人的反复催要欠款后,欠款人雷XX答应还钱500元,并给其哥打电话,让带500元现金到西五路市体育场北门口交接欠款。118晚上9时多,受害人王XX开车送欠款人雷XX之兄到市体育场北门口时,受害人王XX下车看见欠款人雷XX脸上有伤后,便与犯罪嫌疑人王X发生争执,进而双方相互推拉。此时,在附近等待的本案其他四名犯罪嫌疑人便冲上来,与犯罪嫌疑人王X共同将受害人王XX打到在地。经法医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按照《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犯罪嫌疑人刘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该案王X5名犯罪嫌疑人所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刘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刑罚处罚。
     二、本案被告刘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从犯。
     三、本案被告刘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除积极认罪伏法以外,其家属还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向被害人赔偿3000元。
     四、本案被告李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刘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又显系是初犯、从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刘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刘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刘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青少年故意伤害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紧时机的与本案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的谈判,并根据本案被告刘X,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均为残疾人的实际情况,最终与本案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数额较少的协议。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刘X获得法院缓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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