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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收养继承律师谈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发布日期:2011-07-02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收养继承律师谈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从字面上理解,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联系在于都是遗赠行为,区别是后者以扶养为前提。上海收养继承律师结合下面的案例来谈谈这两者之间具体的联系与区别。
 
案例:张某终身未育,现已经70 多岁了,经人介绍认识李某,相处一段时间张某认为李某老实忠厚,于是提出让李某作他的干儿子,为他养老送终,并承诺在百年之后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与李某,并作了公证。于是李某和妻子经常来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包括洗衣送饭打扫卫生等,就连老人生病住院期间李某两口子也轮班看护,对老人基本上尽了孝道,老人对李某非常满意。老人病好出院后,与村里敬老院的老哥们下棋时了解到敬老院里的条件不是很好,对住在里面的老哥老姐们顿生怜悯之心,于是口头承诺将其所有财产在百年之后无偿赠予敬老院,当时有好多人在场。此后不久张某因哮喘病复发再次住院,李某夫妇还像以前一样对老人精心照顾,但张某仍因病情过重长辞于世。在办理完张某的后事之后,当李某拿着遗嘱抚养协议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原张某的住处却来了一群老头老太太,说房子是敬老院的,并指责李某无权接管此房产,在场的人都证明是张某生前亲口承诺的。
 
李某不愿和老头老太太进行口头上的争吵,于是找到了上海收养继承律师孙随勤,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问自己到底该怎么办?
上海收养继承律师认为此案中涉及三个法律关系: 1、遗嘱的先后顺序及不同形式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1.、遗赠扶养协议;2、遗赠。
 
我们首先来谈一下多份遗嘱的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就确立了公证遗嘱老大的地位,尽管张某的口头遗赠是在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之后。值得注意的是,张某的口头遗嘱处分的是所有财产,而对李某的协议只对房产进行处分,那么,除了房产之外的张某的其他财产就可以由敬老院接管了。
 
理清了李某和敬老院之间的问题,我们再来谈一下本文的重点,即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联系和区别。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
遗赠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 遗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他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其同意。遗赠人在生前亦可单方取消该遗赠。同样,受遗赠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不接受遗赠。
 
  二、 遗赠是无偿的、自愿的,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三、 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集体组织和社会团体和个人。
 
  四、 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如债务)。如果遗产中的所有权和债权的标的之价值大于债务标的之价值,遗赠人可将全部遗产赠给受遗赠人,最终受遗赠人应得到财产利益。
 
  五、 受遗赠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当受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他也不能将该遗赠财产转给他人。但是,当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六、 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七、 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作为一项遗产处分,必须符合该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
 
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权利。
 
3)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 如撤销、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4)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5)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 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
 
 
遗赠抚养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另一种是公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之间便属于公民与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不论是遗赠还是遗赠扶养协议都是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处分给受遗赠人的行为,且处分的都是财产权利而不是义务,同时财产的接受方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赠人的合法财产。
 
二者的区别有:
一、    遗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他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其同意。遗赠人在生前亦可单方取消该遗赠。抚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抚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抚养人的义务。
二、    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而遗赠的受遗赠人没有义务,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三、    对主体的要求不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且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四、    效力不同。遗赠扶养协议要求扶养人以扶养义务为前提,而遗赠则是在遗赠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为了大家对遗赠扶养协议有更深一步的了解,上海收养继承律师认为有必要对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也顺便提一下。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遗赠人或抚养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到其住所办理。   二、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当事人(遗赠人、抚养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抚养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 遗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及与抚养人相互关系的证明。遗赠人无工作单位的,以上证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3. 抚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抚养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及与遗赠人相互关系的证明;   4. 遗赠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如房屋产权证、存款单据、有价证券等)及财产清单;   5. 遗赠抚养协议书草本。   三、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抚养人应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2.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条款要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3. 遗赠人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有无债务。   4. 抚养人已婚,或有成年子女与之共同生活的,要征求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应与其配偶共同为一方,与遗赠人签订协议。   5. 协议如设立了担保条款,担保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同时还应提供担保人的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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