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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人无资质出事故房主有责

发布日期:2011-07-19    作者:110网律师
安报讯(记者 叶泽永)李成和王元水(均为化名)都是郑州市须水镇人,二人是好朋友。李成会一手房屋装修技术,经常为别人做些批墙吊顶之类的装修零活。   2007年2月28日,因为孩子结婚急需装修住房,王元水就把在郑州市为别人干装修活的李成找回来,雇李成等人为其做室内装修。装修期间, 一次李成把凳子放在桌子上,自己站到凳子上干活,结果一不小心从凳子上摔了下来。王元水见状,急忙把李成送到医院检查治疗,李成被诊断为左盆部摔伤、左侧趾骨骨折。
  李成出院后,认为自己站在凳子上批墙时有王元水在下面扶着,后来不知何故,王元水出去了,导致桌子不稳,自己被摔伤,他要求王元水赔偿自己的损失;况且自己是受雇于王元水,双方是雇佣关系,王元水作为雇主应当为雇员的受伤埋单。
  王元水则认为,他和李成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自己也不是雇主,而是定作人,李成也不是雇员,而是承揽人,李成的受伤自己无责。李成摔伤是因为李成在工作时和另一名装修工聊天分心所致,并且自己也没有义务为他扶凳子。
  李成看从王元水那里得不到赔偿,就一纸诉状将王元水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元水赔偿自己的损失5800余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定作人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符合其要求的工作成果,而非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本案中,李成为王元水进行室内装修属于对不动产的修缮,王元水为此支付给李成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条件。
  不过法院也认为,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成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元水明知李成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仍选任他为自己装修,对承揽人李成的摔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007年10月2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元水赔偿李成损失的30%。
  李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混淆了雇佣劳动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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