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作品的作者吗?
发布日期:2011-07-20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该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条并未明确承认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作者,但是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方面却把他们当做作者来对待。即如果某一作品虽然由公民创作,但是在法人主持下,代表法人意志,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那么就应把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它同公民一样享有作者所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及人身权。实际生活中,报刊上的社论、秘书代表单位领导意见所写的发言稿,一般都可以算作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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