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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法律顾问业务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07-21    文章来源:京师刑事法治网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公证;法律顾问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公证法律顾问业务及其法律法理依据

  公证法律顾问业务实际上不是一种通常意义上的公证业务,是一种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综合性的公证服务。与通常意义的公证业务相比,公证法律顾问业务包括公证法律咨询、法律文书的代写、保管、提存、登记等事务和合同、保全证据、招投标等公证法律法规许可办理的各种公证事项。

  公证机构通过与服务对象所签订的公证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来确立公证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对服务对象来说,协议的签订有助于其法律行为的规范,对有关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后形成证据的形式,从而实现维护和保障民事权益;对公证机构来说,协议的签订有助于公证业务更具精细化与针对性,及时进行新兴业务的研究与拓展,从而促进公证职能的更有效发挥。因此,公证法律顾问协议不违反公证法律规定,而与其法律精神相契合。

  为服务对象量身提供公证服务,与公证机构的公益性并不矛盾。公证机构是面向所有民事主体的证明机构,但每个民事主体的公证服务需求是各不相同的,有的常年需要,有的甚至一生就一次;有的所需公证业务相对简单,有的就需要综合性的比较复杂的服务。因此过于强调形式上的平等,等距离地与民事主体进行业务接触,实际上对每个民事主体来说并不是实质上的平等。公证法律顾问服务提供的仍然是公证业务,只不过与服务对象建立了更为紧密的联系。

  二、证法律顾问业务的必要性

  公证法律顾问业务与律师法律顾问服务有许多相通之处,二者的区别在于:公证法律顾问业务着眼的是公证业务的量身服务,在规范服务对象有关行为的规范性基础上,进行相关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为此目的也相应进行法律咨询等服务;律师法律顾问服务着眼的是行为法律风险评估,法律文书拟写和法律权益维护。与律师法律顾问服务相比,公证法律顾问服务的证据性优势明显,从理论上说,公证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可完全涵盖律师,同时因公证业务的独特性,具有律师所无法跨越的制度性优势。

  三、公证法律顾问业务的内容

  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依公证法律顾问协议担任其公证法律顾问。我们不应狭隘地来理解公证法律顾问业务,即只是为服务对象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我们的公证法律顾问业务的宗旨,是为服务对象的民事活动提供更为贴身的专业的法律服务,包括如何履行民事义务,如何行使民事权利,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如何恰当地以守法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公证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供一揽子传统公证证明业务。以公司这一服务对象为例,就目前而言,具体的公证法律顾问业务内容包括有:服务对象有需求的,提供公证员上门办证服务;服务对象的人员出国、移民方面公证办理;对日常业务合同和协议、劳动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方面的协议书代书及公证,提供相关法律意见;服务对象日常业务往来中签署重要合同及文书的公证、有关协议的强制执行公证;如有必要,有关的重大事项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现场监督公证;服务对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议与保全证据公证;定期为服务对象的重要数据、重要行为如股权转让等进行刻录光盘保全服务,留存重要时间节点,对重要信函的邮寄过程、电子邮件的发送、录音电话等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有关提存服务如股权转让款的提存等。

  二是探索公证机构成为具体有特定法律职责的人。

  我们应该进一步拓展提存职能,探索公证机构成为民事主体交易活动中的资金监管人。服务对象在进行房产买卖活动时,由于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不高,对资金安全性有较高的要求。公证机构在这方面可以充当积极的角色,以适当形式充当民事活动的资金监管人。

  探索公证机构成为遗嘱保管人、遗嘱执行人。公证机构在为服务对象办理遗嘱公证时,会留存一份遗嘱作为档案留存。但这种留存的法律意义仅在于档案,并不具有保管的法律意义。公证机构可与立遗嘱人通过签订保管与执行协议的形式,为其提供遗嘱保管与遗嘱执行,包括遗产分割与处理,遗产捐赠等。

  探索公证机构成为某些特定商事民事活动如民事商事登记的代理人。在国外如日本,公司成立时其公司章程必须经公证。这显示,重大民事活动由公证机构参与能更好地维护民事主体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如公司注册登记、重大事项变更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等重大商事登记行为,目前是由法律专业程度很低的中介机构在代为行使,社会信任度不高,登记行为很不完善(如章程完全是格式化),不但给与之交往的民事主体带来困扰,也给公司自身带来许多不便;又如房地产转让登记、抵押登记等与房地产有关的登记行为,也有公证机构介入的空间,实际上很多地方的公证机构(如昆明)已经开展得不错。

  探索公证机构法律意见书业务模式充当服务对象的法律顾问。日常的口头公证咨询严格来说是为进一步办理公证服务的,其出具的关于具体法律事务的法律意见并不实质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可探索开展公证法律意见书这一业务类型,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义务的履行提供正式的法律意见书,为当事人提供更为贴心的服务。如当事人要主张某种权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如何恰当地履行民事义务;开展某类新业务,其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何方;如参与谈判、调解,提供法律意见(根据需要对谈判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并对调解协议作公证证明);应服务对象的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劳动法与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宣传;如与政府机关或村乡居委会签定法律顾问协议,实际参与有关的调解工作,会比律师拥有更为客观准确的服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许多类似上面提到的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公证机构由于其持的中立,公益的角色,介入其中并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四、公证法律顾问业务拓展的几个问题

  (一)公证法律顾问协议的签约主体

  公证法律顾问协议签订的主体,原则上是以公证机构为签约方,而不是以公证员。公证机构与律师事务所相比,有更强的组织性与团队意识,以团队形式进行公证法律顾问服务更具优势。当然,具体承担时,可以在协议中明确以某个或某几个公证员为联系对象。

  (二)公证法律顾问业务的操作模式

  在公证法律顾问协议签订后,在每个单个的公证业务开展时,仍然需要服务对象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机构将其服务过程,服务成果均以卷宗形式归档备存。公证法律顾问的收费,可根据具体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的不同,在协议中协商一致确定:可一揽子支付顾问费,具体公证业务实行一定优惠的形式;也可支付顾问费后,某些公证业务免费提供;也可低价支付顾问费,具体业务按时按件计价。

  (三)加强对公证法律顾问业务开展的研究

  除了与服务对象进行沟通,公证机构应加强对这一服务形式的研究。如当前阶段业务的切入点、业务模式的开拓、具体的新业务的拓展、公证法律顾问协议条款的优化等,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四)扩大对公证法律顾问业务的宣传

  很多服务对象一想到法律顾问,即想到找律师。当然,目前我们公证机构的能力与水平与富有经验的律师相比有相当的差距。但我们不能放弃这一业务的发展趋势,应积极提高自身的同时,扩大宣传。


【作者简介】
张烽,单位为上海市虹口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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