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翔律师解析戒毒条例
发布日期:2011-08-03 作者:110网律师
来源:南海网-海南特区报
2011年07月02日00:44
今日说法
《戒毒条例》昨日起正式施行
自愿戒毒可不处罚原吸毒行为
本报讯 根据第597号国务院令,6月26日起《戒毒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以人性化、科学化方式,全面系统地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明确了责任主体以及戒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天翔律师认为,该条例的施行,将推动戒毒制度健康发展,政府在国际禁毒日公布实施专门的戒毒行政法规,体现了我国禁毒的决心和力度,也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禁毒法律制度的体系初步建立。“毒品的危害是无穷的,戒毒工作任重而道远。戒毒工作有待于通过法律法规去规范,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全体公民有待于提高自身禁毒意识。《戒毒条例》有助于"瘾君子"彻底戒除毒瘾,以一个健康的快乐的心态融入社会,在社区中得到更多的人性化关爱。”记者 王忠新 刘江浩
乡镇、街道将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
法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第15、17条)
自愿接受戒毒治疗可不处罚原吸毒行为
法条:
“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第9条)
戒毒期限因人而异长短可变
法条:
条例中规定,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第14、27、37条)
公安等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将被处分
法条: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3条)
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支付报酬
法条:
“……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第42条)
法规解析
《戒毒条例》第四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天翔律师(13707500017)解析如下:吸毒人员的个人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其掌握的吸毒人员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切实保护吸毒人员的隐私权。上述工作人员如果泄露了吸毒人员个人信息,视情节将会被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其他相应的工作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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