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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以自己的行为默认他人代签的拆迁协议,该拆迁协议有效

发布日期:2011-08-04    作者:110网律师

下案中,动迁公司Bb与钱Aa签订的安置协议上钱Aa的签名虽然不是其本人所签,但是钱Aa领取了安置协议,了解了安置协议的相关内容,仍按照该安置协议的约定领取了全部安置补偿款,故钱Aa以自己的领款行为确认了该安置协议的效力。

附法院判决文书节录:
刘挽澜律师注:名字带A的为上诉人,带B的为被上诉人,带a的为原审原告,带b的为原审被告

  原审认定:上海市张家巷路185弄某号房屋的土地使用人为钱Aa、钱c、钱Aa母亲邓某甲(2006年1月去世)。2003年4月8日,动迁公司Bb 取得沪房虹拆许字(2003)第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该房屋列入动迁公司Bb的拆迁范围。2007年9月18日,动迁公司Bb与钱c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动迁公司Bb安置补偿钱c户1,130,000.32元。2008年4月10日,动迁公司Bb与钱Aa签订安置协议,该安置协议上钱Aa的签名不是钱Aa本人所签。根据该安置协议,动迁公司Bb安置补偿钱Aa户1,870,000.63元。2008年4月30日,钱Aa领取了安置协议和全部安置补偿款。2010年4月8日钱Aa以安置协议不是其本人所签,系动迁公司Bb冒名签订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2008年4月10 日动迁公司Bb与邓某甲(亡)、钱Aa、王某乙户签订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要求动迁公司Bb安置本市张家巷路185弄某号钱Aa 户房屋实际使用人七人。

  原审法院认为,动迁公司Bb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权对钱Aa房屋实施拆迁。动迁公司Bb与钱Aa签订的安置协议上钱Aa的签名虽然不是其本人所签,但是钱Aa领取了安置协议,了解了安置协议的相关内容,仍按照该安置协议的约定领取了全部安置补偿款,故钱Aa以自己的领款行为确认了该安置协议的效力。此外,安置协议并未损害钱Aa的合法利益,动迁公司Bb也未损害钱Aa户的合法利益,因此钱Aa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钱Aa 的诉讼请求。钱Aa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钱Aa上诉称:《拆迁安置协议》不是上诉人所签;上诉人的女婿未得到安置;上诉人母亲的动迁款被上诉人妹妹领走,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动迁公司Bb辩称:虽然安置协议上上诉人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但安置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履行清单上的钱款收据都是上诉人本人签字,被上诉人已经给足补偿,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钱c述称:其本人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事情不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中,本院曾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被上诉人不愿意调解,致使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虽然系争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上诉人的签名不是上诉人本人所签,但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已领取了安置协议,知晓了系争协议的内容,并实际领取了协议约定的货币补偿款,上诉人的行为,应视为对协议内容的认可。系争协议的内容符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情形。上诉人提出其母亲的动迁款被其妹领走的异议,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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