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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有那些?他们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1-08-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它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包括三种人,一是采购人,他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二是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为集中采购机构。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只有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才可以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其性质属于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三是供应商,他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当事人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三者的权利、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三)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四)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五)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六)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集中采购机构权利和义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三、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可以是单独的自然人或法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各自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政府采购法》还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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