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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实体权利

发布日期:2011-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破产债权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经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能够通过破产程序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请求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不包括有担保债权,破产财产是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的别名,含有担保物。

  二、破产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三、别除权 :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

  四、取回权: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破产的取回权的一点特殊限制规定:卖方向债务人发运的在途货物,未结清货款的可以取回。但是,管理人可以要求结清,限制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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