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以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的身份为标准?
发布日期:2011-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6月30日,在昌平区安四昌金路口处,李怀玉的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于海峰驾驶的中型客车相撞,于海峰当场死亡。交通事故无法认定双方责任。现死者于海峰的父亲、母亲、儿子、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0余万元。死者于海峰为农村户口,但是长期生活并工作在城镇,其被抚养人为母亲和儿子,母亲为城镇户口,儿子为农村户口。
[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的身份为标准?本案受害人于海峰户籍登记虽为农村居民,但根据现有证据,其生前常年居住于城镇,生前曾在城镇多家单位从事工作,有较稳定的收入,其主要消费地也在城镇,故按照城镇户口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对此双方并无异议。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
原告方认为应当按照扶养人的身份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即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于海峰的母亲和儿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告方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被扶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即于海峰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于海峰儿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来,理由如下: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概念来看,应指被扶养人的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当然应根据被扶养人的身份标准分别计算,并且,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中年龄标准、“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标准均是根据被抚养人的情形来确定的,因此,人均居民消费支出标准也应是根据被扶养人的身份确定。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于海峰户籍登记虽为农村居民,但其生前常年居住于城镇,其消费及收入均来自于城镇,故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于海峰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另外,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扶养人身份来确定计算标准,即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于海峰的母亲和儿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告方关于按照被扶养人的身份计算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在扶养人和被扶养人身份同为城镇或农村居民的情况下,只需按照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城镇或农村居民身份确定即可,但在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身份不一致的情况下,究竟应以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解释》没有明确,实践中的裁判结果也大不相同,有法官按照扶养人身份标准进行计算,也有法官按照被扶养人身份标准进行计算。法官对城镇和农民居民标准的确定,直接涉及到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多少,对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利益影响巨大,有必要尽快厘清此问题。我同意按照抚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下面通过分析来得出我的结论:
首先,按照侵权赔偿的损失填平原则,被扶养人的损失是受害人获得劳动收入后所应支付的扶养费。受害人是城镇居民的,因其收入高,应付出的扶养费也相应多。受害人是农村居民的,收入低,其支付的扶养费相对应也较少。因此,扶养费的计算应当按照受害人的居住状况或户口性质,来确定是按农村或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要是依据被扶养人的身份来确定抚养费的计算,假设被扶养人生活在美国,如果按照美国的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有失公平的,受害人的收入不会因为被扶养人所在的地区消费高不同而增多,这样计算增加侵权人的负担,是有违损失填平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的。
第二,根据被扶养人生活费继承丧失说的法律性质,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扶养人收入损失的一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共同构成了扶养人的收入损失。最高法院编写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一书中指出:若扶养人为城镇居民的,那么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与按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数额相加与还原计算的城镇就业居民的平均收入相当,基本能填补直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由此可见,立法在设计按照何种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能弥补直接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时,对于直接受害人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都是按照直接受害人或扶养人的身份标准确定的,而且只有在二者计算标准一致时,才能填补直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才符合立法的目的。
其次,以扶养人的身份标准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才可避免存在多个被扶养人且其城镇或农村身份不同一时,出现年最高赔偿限额无法确定的问题,即究竟应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年最高赔偿限额,还是应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年赔偿限额的问题,也可以避免出现被扶养人因不在同一地区而年生活费的数额不一样时如何确定年最高生活费赔偿限额等问题。从《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来看,这里采用的是“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两个标准,二者并列只能采用一个标准,假如根据被扶养人的身份确定,当被扶养人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时,年赔偿总额累计是不超过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很显然,只能根据扶养人的身份标准。
最后,在实践中,被扶养人系城镇居民,扶养人系农村居民的情形相对而言比较少见,更多的是,扶养人即直接受害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却一直在城镇务工,而被扶养人系农村居民,且一直生活在农村。在此情形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扶养人即直接受害人虽为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都在城镇的,其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计算。在直接受害人比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时,若按照直接受害人的身份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其赔偿数额会更高,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更能填补直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结论]
综上,笔者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扶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本案中,死者于海峰为农村户口,但是长期生活并工作在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抚养人于海峰的身份,即按照城镇户口来计算,故法院按照于海峰的身份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方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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