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养女依遗嘱继承全部财产 亲生儿子起诉被驳

发布日期:2011-08-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养女依遗嘱继承全部财产亲生儿子起诉被驳
继母和父亲先后过世以后,张先生认为自己作为父亲的法定继承人,没有分得任何财产,因此将继母的养女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主张法定继承权。丰台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之后,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被继承人张光明(化名)系原告的亲生父亲、被告的养父。原告母亲1969年过世后,被继承人再婚,被告为原告的继母陈小春(化名)收养的养女,陈小春已于2004年去世。被继承人张光明于2010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死后留有存款若干及房屋一套,该房屋由被告居住。原告是张光明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被告私自处理部分遗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继承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诉争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判令原被告共同继承张光明的工资、字画、家具、工资存款和抚恤金。
被告陈女士辩称,诉争房屋按照遗嘱应当由被告一人继承,没有其他财产存在。
法庭经审理查明,诉争房屋的产权人系陈小春和张光明,二人各占二分之一,陈小春和张光明在去世前均作出遗嘱公证,将其名下房屋份额均遗留给陈女士所有。另查明,截止到张光明去世,其银行账户余额仅为0.0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经陈小春遗嘱公证后成为被继承人张光明与陈女士的共有财产。张光明在其生前对属于其财产份额进行了公证,明确为在其死后归陈女士所有,故该房屋应归陈女士所有。原告要求继承诉争的房屋无法律依据,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其他遗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1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