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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能否成为企业的护身符

发布日期:2011-08-22    作者:宋立颖律师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能否成为企业的护身符

最近看到一则新闻,北京一家知名的护卫中心被该公司的10名员工推到被告席上,理由是被拖欠加班费、社保费。庭审中护卫公司提出公司对此10人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不存在拖欠加班费事实,并提出相应证据。一审法院判决10名原告败诉。
 
上述新闻中所涉及的工时制度,在我国用工单位中与员工存在许多类似争议案件。目前我国企业对员工的工作时间主要有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综合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目前大多数公司企业所采用的工时制度,但该制度对一些特殊企业而言,无疑会增加企业的巨额的用工成本,故此,许多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度,那么,该制度是否真正就成为企业节省用工成本的护身符呢?答案是不一定。
上述不一定的答案依据于企业能否对此工时制度按法律规定来操作,如依法而为,没问题,如违法进行,当然不受保护。
 
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所谓"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虽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具体的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在这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算加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应该支付300%的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关于综合工时制度审批规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审批。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该办法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有3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宋律师所办理的一起关于综合工时制度的争议案件,主要涉及用工单位虽办理的审批,但在这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被法院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算加班。所以宋律师提醒用工企业,如对员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操作,反之,企业将会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


作者:宋立颖律师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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