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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民事案件告诉立案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1-08-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 容 提 要

民事案件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诉讼的案件。其特点是:种类多、数量大、涉及面广,而且,案件的大小、繁简悬殊不一。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及时顺利地进行,人民法院立案庭就应当注意首先抓好民事案件告诉立案的审查工作,使每一个当事人在立案起诉阶段都能初步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可信和威严。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工作程序,大体可分为接待起诉和立案受理两个阶段。


民事案件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诉讼的案件。其特点是:种类多、数量大、涉及面广,而且,案件的大小、繁简悬殊不一。由于它关系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的安定团结和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故历来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础部分,俗称“重头戏”。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及时顺利地进行,人民法院立案庭就应当注意首先抓好民事案件告诉立案的审查工作,即:要注意采取“过滤”的方式,确定众多告诉来访案(事)件的可诉性问题;要注意采取“应急”的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公正高效的作风,注意打消当事人的顾虑和担心;以全面严格的审查为随后的审理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使每一个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都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使每一个当事人在立案起诉阶段都能初步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可信和威严。

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工作程序,大体可分为接待起诉和立案受理两个阶段。司法实践中,这两个阶段的工作互有交叉,不可截然分开,本文的划分只是为了表述上的方便。下边笔者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几年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体会,就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谈一点粗浅的意见。



第一阶段 接待起诉

应注意为当事人着想,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热情、诚恳、务实、高效。



一、认真听诉看状,把好初审关



当事人一来呈状告诉,立案庭的审查人员就应该首先审查起诉状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诉讼的要求,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时,审查人员应当指出来。并客观公正地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同时,审查人员从诉状的语言文字当中,应当能够及时准确地判断出该案(事)件的基本情况,进而做出恰当的处理。例如,对于那些一气之下来离婚而夫妻感情基础尚好的夫妇,就应该耐心地进行诉前调解,使之重归于好,撤回起诉;对于那些不满意子女的某些言行,只要求对其教训,不希望对其惩处的老年人,则应当及时进行家访,适当地协调其家庭关系,尽力促进其家庭成员之间的理解、团结与和睦;对于那些案情重大、疑难或复杂的案件,如集团诉讼、劳资纠纷、行政赔偿等,要注意一边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一边及时将案情上报庭长或主管院长,针对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另外,对于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要告知起诉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通过初步审查,发现其中存在着刑事犯罪的情况时,则应及时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对刑事部分先行处理。



二、区别不同情况,果断采取措施



对于需要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案件,立案人员要充分为当事人着想,本着积极而稳妥的方针,在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就迅速行动,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当债权人发现了长期躲债的债务人突然露出的财产,要求立即扣押时,立案人员可在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后,迅速采取诉前保全的措施。对于一些突发性恶性案件,如交通肇事赔偿案件,则须注意先要救治伤员,同时根据情况采取保全证据、扣押肇事车辆等应急措施。以切实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诉前调解,做好息诉工作

起诉人往往是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是,其诉求保护的权益是否合法,有时当事人自己的认识是不正确的,或者是采取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不恰当。在这类情况下,我们在审查立案的同时,也要对起诉人做一些必要的忠告,做好解释息诉工作。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还可以做一些适当的诉前调解。实际土,对当事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诉前调解与立案受理,这三者在整个接待起诉、审查立案过程中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在这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起诉人诉请保护的权益本身不合法。这种情况下,应劝告其不要起诉,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例如,最近几年社会上出现的由传销活动引发的退货、退款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对此不予受理,这时就需要劝告起诉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只能按规定到行政管理部门去处理善后事宜。

(二)起诉人采取诉讼来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够恰当。如前所述,在离婚和赡养等案件中,相当一部分起诉人提起诉讼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是冲动的、模糊的,往往经不起家庭伦理和价值判断的推敲。遇到这类情况,我们审查人员更需要以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稳定负责的态度来对起诉人做必要的忠告,提醒他端正自己处理问题的态度,选择恰当的方式来处理好遇到的纠纷。

另外,对于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我们也应劝告起诉人要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中的经营风险。要珍惜来之不易的经济合作关系,识大体,顾大局,着眼长远利益,遇到纠纷尽量协商解决。当然,协商不成,又符合立案条件的,则应及时立案解决。

审查人员在对起诉人做撤诉、息诉工作的同时,对那些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当事人也有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意愿的,也可以通过积极的诉前调解工作,注意以自己廉洁公正的作风,合情合理的意见,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消除其间的隔阂,从而圆满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这还可以缓解审判庭案件的积压。



第二阶段 立案受理



应认真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把关,为审判工作打好基础。

一、围绕案件受理条件,全面审查起诉材料

对于那些的确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案件,则应注意全面审查涉案的一切证据材料,若发现起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时,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

审查相关证据的工作,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中明确的案件受理四项条件逐项进行,各项审查内容和应当注意的问题分别是: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立案审查人员首先要审查起诉人是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起诉人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就应告知他更换为具备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后提起诉讼。例如,在债务案件中,起诉人只能是债权人而不能是证明人。债权人若是普通公民,应提供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若是外国人,则须提供其护照、居留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债权人若是法人,还应提供相应的法人登记注册证书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离婚案件中,起诉人只能是该婚姻关系中夫妻之一方。而不是其父母、子女或“第三者”,起诉人须提交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书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起诉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行诉权。起诉人的主体资格即使在其本人有重大过错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不能被随意剥夺。起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其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必须明确。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民事案件在告诉立案时一般都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二者以其相互之间明确的法律关系呈请法院裁决其间的权益纠纷。但是在某些案件,如在交通肇事逃匿案中,受害人会一时找不到致害人,这时人民法院对此就不能立案,审查人员应注意提醒受害人先请公安机关动用侦查手段,查实致害人,并提供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人予以确认。在遇到起诉公安干警侵权的案件中,应注意提醒起诉人明确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受人委托的行为,或者是有关单位指派的职务行为,以便准确地确定被告。




在此应当注意的是,在立案审查阶段,对起诉人所“开列”被告的明确程度,只要指明了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即可,审查人员应当提醒起诉人,“开列”被告要根据该案中民事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来确定,并且该单位或个人还应该具备承担该案中民事法律义务的资格。但在立案阶段不能苛求起诉状中“开列”的被告一定要适格——那是须经过审理才能确认的。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审查立案人员在立案审查中,必须对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认真的审查,看其是否具体、明确,只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体、明确,才便于人民法院确认该案的管辖权,进而通过审理来判定其请求是否合法有效,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有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并不了解自己诉请解决问题的具体性质、范围和程度,比如伤害赔偿案件中伤情的等级、继承案件中遗产的价值,这就需要审查人员提醒其先要进行司法技术鉴定等项准备工作,并提交鉴定书等材料。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过于笼统、含糊不清或过于苛刻时,应注意提醒其依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将诉请具体化、合理化,如追加抚养费案件中追加的具体数额,赔偿案件中索赔的项目,各项目的数额等,以便于准确地计算诉讼费,正确地立案,并且可以避免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

至于对事实根据的审查,应当注意的是,在立案审查阶段,审查人员对其相关证据应只作形式审查,而不能作实质审查。对证明事实的证据,只要求其基本“具备”即可,并不要求其十分完备,确凿无疑。例如:对债务案件只审查其债权文书上的签名、盖章与其文书中注明的当事人名称是否准确、一致,债权文书中载明债的内容与诉状中陈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对应。而不审查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以免越俎代庖,导致立审不分。

诚然,审查人员对那些实体上明显有缺陷,法律不可能保护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案件,也不能一律消极地以事不关己、漠然处之,而应当热情诚恳地向当事人讲明法律的规定,帮助当事人做出明智的选择,以减少无谓的诉讼。如明知妻子已怀孕或尚处于哺乳期,丈夫就不能提出离婚;从知道伤害事实到起诉赔偿的时间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其诉请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等。当然,当事人坚持要起诉的,我们也要立案受理,决不能因此而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分别由《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第二章明文规定,这里不再赘述。我们在立案审查中针对某一案件的诉请,应予注意的问题主要是:第一,审查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符合规定,属于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审查人员就应当立案受理,对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审查立案人员也应告知起诉人到有关部门去处理。如对于因城镇宅基地权属不明引起的纠纷,就属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确权处理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对于伤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不出面制止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也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第二,审查其是否经过了特定机关的处理。对于有些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应由行政机关或其它机关先行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先要经过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来法院起诉时,须提交相应的仲裁文件。在当事人起诉交通事故赔偿时,先要审查其是否经过了公安机关的处理,须查验“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第三,对于某些案件还要根据它的情节、侵权程度,审查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是否立为民事案件。如伤害赔偿案件,伤情属于轻微伤的。可以立民事案件;伤情属轻伤的,则要立刑事自诉案件,但起诉人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者除外;一旦伤情属于重伤,那就属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的范围了。第四,受诉法院是否对该案有管辖权,应注意先要根据案件自身的特殊性质进行区分。如涉及房地产等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中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以起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宜。除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章中规定的对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特别规定之外,一般均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尽快做出决定,把好受理关

对于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审查人员应当尽快决定是否以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值得注意的是,决定立案受理的,应该确定一个比较准确的案由,一般根据法律明文规定的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称谓来确定。如离婚、遗赠扶养协议、不当得利等,也可以根据诉讼请求或诉求保护的权利内容来标定案由,如返还财产、名誉权等,案由应力求简单明嘹地反映出案件的实质内容。随后,则应注意完善有关手续。这些手续包括:

(一)收取起诉人提交的诉状及涉及该案的所有证据材料,向递交人出具收取证据的清单。

(二)填写立案卡及办案监督卡,登记入册,统一编号,向起诉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宣读诉讼当事人须知。

(三)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并书面通知起诉人预交诉讼费用,起诉人交费有困难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由其写出申请,经批准后给予减缓免的照顾。

案件在立案受理阶段的手续办理完备后,就应当及时移交给有关的民亭审判法庭进行审理。对于不予立案或者起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以及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起诉人,并由其签收。



参考文献:

1、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参考《民法学》,郑立、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3月第二版。

3、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第1版45页。

4、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5、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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