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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妹以姐名义登记结婚——诉讼“离婚”时如何处理 ——与张小红、杨军商榷

发布日期:2011-08-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为:石甲与许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当时未领取结婚证。1995年10月份,石甲怀孕面临生产,为领取生育证,须补办结婚登记。而当时她的年龄虽然已达法定婚龄,却不符合当地晚婚晚育的年龄要求,于是便以其姐姐“石乙”的名义、用自己的照片与许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2004年12月,由于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石甲以自己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与许某“离婚”。“张杨文”认为,原告石甲以其姐“石乙”的名义与被告许某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显系一种违法行为。且结婚证上所记载的内容是其姐与许某系夫妻关系,因此原告石甲与被告许某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就本案,法院应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石甲与许某的婚姻登记,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同时还要告知石甲应以其本人真实身份与许某重新补办结婚登记,方可诉讼离婚。如果石甲与许某不去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故本案只能按“因同居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关系”处理。对此意见,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本案应按“离婚纠纷”进行处理。理由如下:
一、从石甲与许某领取“结婚证”的实质要件看,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一是石甲与许某均已达法定婚龄;二是双方没有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何况其领取“结婚证”的形式要件也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要求,她们双方已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并用“自己”的照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二、从石甲与许某所领取的“结婚证”本身的内容剖析,其“结婚证”虽有瑕疵。从文字上讲,此“结婚证”上写得的名字和年龄均为“石甲”的姐姐“石乙”的,而不是“石甲”自己的名字和年龄。也就是说,领取此“结婚证”的名义是“石乙”的名义。但我们不妨剖析一下此“结婚证”更直观的实质性内容,即石甲与许某所贴在“结婚证”上的结婚照。大家知道,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事,绝对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强调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目的,也在于便于婚姻登记人员鉴别“结婚的男女”中是否有被强迫或不自愿的,鉴别“要求结婚的男女”中是否有“假冒”或“张冠李戴”的。故我国法律、法规这样规定要求“结婚的石甲和许某”双方必须亲自到“场”进行结婚登记,也是为了便于婚姻登记人员审查她俩结婚是否真正完全自愿,面对面核对她俩的姓名、年龄与其身份证、户口是否一致。故石甲与许某亲自到场领取结婚证和其所领“结婚证”上所贴照片是体现和证实“要求结婚的石甲与许某”双方是完全自愿结婚的最直观的表现,也是其“结婚证”最实质、最核心的内容。更何况,在她们双方所贴的结婚照片上还加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钢印”,以之确认其自登记之日起为合法的“夫妻关系”。而“结婚证”上所填写的文字,是对“结婚证”上所贴“结婚照”男女双方的文字说明。石甲与许某所领的“结婚证”上将“石甲”写成“石乙”,和把“石甲”的年龄写成“石乙”的年龄,这只能说明婚姻登记人员的办事马虎或审查不严,未严格对“要求结婚的石甲”与其“身份证”或户口进行有效的核对。但这不能因为婚姻登记人员的失误而否定“石甲与许某”完全自愿结婚并亲自去领取“结婚证”的最直观、最实质、最核心的真实内容。

三、从“石甲”与许某到婚姻登记机关以其姐“石乙”之名义进行婚姻登记的目的分析,并非石甲不同意与许某结婚,而是为了达到她们符合晚婚晚育年龄,便于领取生育证的目的。这与石甲不同意与许某去进行结婚登记,或“石甲”因故没有去或者因“石甲”未到法定婚龄而均请其姐“石乙”冒充“石甲”随许某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完全是两码事。

综上,根据“石甲”的主观表现与客观真实的行为相一致的现实情况,本案应以“离婚纠纷”进行处理为宜。

作者:廖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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