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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1-08-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 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无论社会处于何种动荡和暴力当中,人们都相信家庭是一个充满亲情的相互扶助和呵护的温馨之地,是远离暴力的安全港湾。然而,现实并非如此,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本人认为,反家庭暴力,主要应做好三件事:一是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制裁施暴者;三是向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和保护。因此,预防、制止和征治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由于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对它的治理不能采取单一的手段,应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惩罚与救济并举,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无论社会处于何种动荡和暴力当中。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在国际和国家层面近30年来不懈的研究证明,家庭暴力已是一个严重的全球性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家庭暴力作为人类文明的大敌,通常又被喻为“家庭的癌症”。因为暴力行为一经产生,便会导致人身伤亡、肢体残疾、精神失常、家庭离散等后果。当今世界,消除家庭暴力已经被提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反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为全球十二个关切领域之一,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并确定11月25日到12月10日为消除性别暴力16日行动。我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应当在消除家庭暴力方面迈出大步,促进全社会都来建立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使我国真正成为男女平等的国家。
本文试就家庭暴力内涵、特征、成因、危害、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术语,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的,而这个现象却是由来已久、根基稳固,在各个国家都时有发生。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差异。许多国家、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也不尽一致。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英国皇家警察督察提供的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暴力”系指在曾经或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身体、性、情感或经济方面的伤害行为,行为性质不由发生的时间或地点决定。澳大利亚联邦法律改革委员会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暴力系指一成年人对另一人(两人为已婚配偶或有事实上的恋爱关系)犯下的实际或威胁的暴力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罪。由此可见,外国法与我国法界定的家庭暴力主体范围有所不同。我国学者认为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具有亲属关系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不是以有亲属关系为要件,而是更注重共同生活之实,即不仅仅局限于依据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维系的家,而且还包括情人、同居朋友、前夫或者前男友等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
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古今中外家庭中较为常见的全球性的普遍现象。就其含义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如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等暴力行为,对此有人称之为“殴妻现象”或“殴妻文化”。中外都有学者持这种观点,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笔者认为,从家庭暴力的字面含义及其人们对该问题关注之初衷,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取广义说较为合理和适宜。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发生在家庭中的、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或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一种暴力行为,这种暴力一般是对身体的摧残、折磨、伤害,手段多采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残害身体健康的行为。施暴的对象一般是在家庭中没有经济地位或经济地位较低的妇女、儿童及老人,其中较为常见、发生率较高的是夫妻间的暴力,受害者大多数是妇女。据此,家庭暴力可以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因此,家庭暴力行为不仅包括具有长辈、晚辈等代际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们之间相互发生的暴力行为,它不仅包括对被害人的肉体上的暴力行为,同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精神上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从现实生活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的特征归纳如下:
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2.行为的隐蔽性。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邻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不愿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暴光,得到解决,直到由其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据调查显示,只有13.4%的妇女,经历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而绝大多数调查者平均要经历24.3次暴力侵害后,他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
3.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
4.行为的普遍性。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平均每天三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仅以1999年为例,全国妇联共收到1万多起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武汉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其中1999年接待处理的家庭暴力事件124件,比1997年上升了33.3%,更为严重的是,由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刑事案件也逐年上升。
5.发作的反复性。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这是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所在。暴力行为的反复性发作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一般规律。其一个周期一般表现为四个阶段,即:关系紧张阶段、暴力行为施行阶段、关系修复阶段与和好后亲密阶段。因此,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再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如此循环反复,一次比一次更进步,最后导致矛盾双方恶化出现血案。
6.手段残暴性。暴力是指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它不单纯是故意的伤害行为,与一般的外力行为动作如推搡、拉扯、争脱也有区别,具有残忍性,如殴打、用烟头烫、泼硫酸残忍地伤害器官等。家庭暴力引发的犯罪多为恶性案件。因为侵害人与被侵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一般轻伤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出于多种原因,往往总是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不忍将施暴人诉诸法律,只有在事情愈演愈烈后,导致人身伤亡才会使犯罪暴露。此外,残酷的精神暴力也屡见不鲜。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要遏制家庭暴力事件就必须查清其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治理。家庭暴力赖以生存的原因很复杂,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原来主要是适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但在执行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一是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措施,导致现实生活中真正能构成上述罪名的家庭暴力极少,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因达不到《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二是社会在家庭暴力方面立法不够,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尤其是对于精神暴力,公众的认识还比较模糊,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关精神暴力的法律还不完善,对于身体侵害的法律规定尚未明确,以至于法律对于家庭精神暴力很难起到实效性的制约作用。
2.传统文化意识的影响。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据《中国妇女报》调查统计,有45%的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有其自身的原因。特别是在农村,即便是有法制观念的妇女,甚至一些受到高等教育的妇女也难以摆脱这种传统观念,错误地认为暴力为“家丑”,不足为外人道,也有许多受害妇女,为了孩子忍气吞生,维系这种已没有感情且充满暴力的婚姻,这一落后观念的负面影响是受害人对于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
3.社会因素的影响。一是受家庭经济状况因素的影响。据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状况较差的家庭更为普遍,这些家庭往往因为经济问题而引发家庭暴力。如很多家庭暴力的发生,是与下岗和收入减少密切相关的。因为在一个家庭当中,对家庭贡献大小决定了一个人在家庭事物当中的决定权。所以,随着经济收入的减少,在家庭当中的决定权也在不断的下降。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经济收入的减少很容易成为家庭关系的弱者。二是受社会压力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的比率往往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化为攻击的行为。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等。三是社会不良影响是家庭暴力的外因。一方面是来自物质方面的诱惑,少数人只贪图物质享受,不想承担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稍有不满就大打出手。另一方面是精神方面的诱惑,现代传媒手段、各种思潮纷繁复杂,有的人整日沉醉在虚无飘渺的世界,寻求精神寄托,当现实与所期望的不一致时就精神失控,以家庭暴力发泄。第三个方面是不良社会现象交叉作用,使得少数人追“时髦”,热衷于婚外性、找情人、包“二奶”,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导致家庭暴力不断。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并未伴随我国的经济、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而有所缓解和降低。相反,它却作为一种较普遍的现象存在于国人的家庭中。家庭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对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一定危害。
1.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家庭暴力首先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权构成威胁,严重侵犯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2.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众多的数据表明,妇女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族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家庭暴力问题正成为我国妇女维权中的热点。受虐妇女一般会表现出焦虑、抑郁、有自杀倾向,与社会隔离,失去自尊自信,甚至产生以暴制暴的攻击性行为,身体上还会表现出疲累头痛等生理症状。夫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之间自愿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进入婚姻关系的女性没有因此丧失自己理应享有的伦理和法律权利,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构成对其人身权利的侵犯。同时家庭暴力又是成为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家庭暴力直接影响到家底和睦,并进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潜在的危害,对妇女持续的暴力,是导致妇女严重刑事犯罪的重要根源之一,她们因为长期受到肉体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得到宣泄和缓冲而做出了过激行为。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3.家庭暴力的出现严重影响少年儿童的生理发育和心理素质。据相关调查分析显示:暴力家庭的孩子,54.6%成绩下降,20.8%不爱回家,12.8%性格扭曲以至违法犯罪。一部分在暴力环境下长大的儿童成为暴力施行者的潜在人群。有研究表明,在暴力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非暴力家庭中长大的孩子高15倍。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在家庭暴力的环境中长大的孩子,他未来的路的走向大概有两种:一种是由于内心深处有恐惧心理不愿与别人交往,心里闭塞,形成忧郁的心理特征;另一种是仿效其父辈行为,在新的家庭中成长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
4.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影响和破坏婚姻家庭,尤其是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男女地位平等,夫妻生活不协调、丈夫经常打妻子,必然会影响夫妻感情,一旦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时,就会导致家庭破裂。在这种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和家庭环境下长大的孩子,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情绪低落、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五、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1.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法、守法。家庭暴力的影响不只涉及受害者个人,还会给社会生活打上深深的烙印。为此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尤其是人权宣传,教育公民树立“人人平等”的法律观念,使大家学会遵守法律并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家庭领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同时通过人权宣传易于政府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做出努力,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共同为维护良好的法制环境作贡献。
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反家庭暴力工作必须有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和家庭暴力问题的日益严重,单靠妇联的说服、教育、调解等非强制手段已很难奏效,充分发挥公、检、法、司机关职能是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保障,首先,公安机关是制止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是反家庭暴力的前沿阵地,公安干警不要一遇到诸类案件就认为是家务事,一推了之,应充分发挥国家赋予的职能,挑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重担。警察的干预能及时制止暴力,对家庭暴力应及时介入、及时处理,针对不同案件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安全与健康。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批捕不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审理因家庭暴力提出的自诉和公诉案件,对其中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不应简单不予立案,而应在必要时依职权调取证据。且在离婚案件中对举证难的“冷暴力”问题,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通过自身的敏锐观察,运用“心证”原则,发现当事人的“冷暴力”倾向要及时下判,而不能一味等待当事人提供“充足”证据后再作判决。综上只有严肃执法才能达到惩暴目的。
3.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家庭暴力除需求助法律外,女性必须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要做到敢于超越自己,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在现代社会,教育越来越成为人们参与社会生活,担任社会公职,从事社会劳动的必要条件,文化素质偏低,不仅限制了妇女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能力和担任社会公职的广泛性,也使许多女性对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持冷淡和消极的态度。她们往往不敢也不愿意同男性竞争,在家族中也往往处在被支配地位。
其次,要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由于文化素质低,妇女缺乏享有和行使权利的能力,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淡薄,以致有的妇女在家族中遭到歧视、虐待或残害时,也不懂得也不敢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还认为是“命中注定”。因此,应当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使妇女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培养女性的“四自”精神。几千年封建社会对妇女的压迫和歧视,造成了妇女的弱者意识,依赖性大,自卑感强,缺乏“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相当多的妇女没有意识到歧视是对她们的限制和人权的侵犯,反而认同传统观念,这在农村妇女和文化水平低的妇女中特别明显。这种精神上的束缚和困惑,压抑了妇女的才能和潜能的发挥。要大力培养妇女的“四自”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女性的优势,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摆布,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培养女性的“四自”精神,必须从家庭和学校教育抓起,在家庭中要消除性别歧视,在学校要加强平等教育,平等的教育必然会造就出未来平等的男女公民。
4.心理救护的介入。心理治疗和心理疏导很重要。通过加强心理健康咨询工作,可以让那些工作压力大、心理压抑的人通过心理上的疏导,解除紧张焦虑状态,防止和避免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发展。在国外,心理治疗作为一种很重要的手段一直被加以利用。这在中国因为种种原因,人们一直对它比较忽视,现在正逐渐认识到它的重要性。目前,许多地区的妇联、社区居委会也组织相关人员参与了心理培训,以便在处理相关家庭纠纷中能给予夫妻双方帮助。同时,如果在有可能产生暴力之前,夫妻双方能冷静地以心理疏导的方式为自己减压,很多问题和惨剧都不会发生,许多家庭也不会因此而破碎。对于女性来说,正确的心理治疗不仅能帮助他们正确采取家庭暴力的应对措施,还能帮助她们融洽处理日常家庭关系。
总之,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家庭暴力不但破坏家庭,而且已成为国际公害,消除家庭暴力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由于家庭暴力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对它的治理不能采取单一的手段,应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惩罚与救济并举,媒体要多进行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的宣传,呼吁整个社会重视亲情和道义。让国家、社会和个人结合起来,拒绝家庭暴力。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制止和法律制度。


参 考 文 献

1.李德蓉:“对家庭暴力的社会透视与法律思考”载《95年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2.全国妇联蓝皮书:《各地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政策》,2002年6月
3.李艳梅:《婚内强奸立法探析》,载《当代法学》,2002年春季号
4.蓝向东:《反家庭暴力若干问题探讨》,载《民主与法制》,2002(增刊)
5.专家看台,家庭暴力的解析,《新安全》(2004 第三期)
6.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载《前沿》,2001年第9期

作者:张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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