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民事诉讼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后收养的孩子抚养费谁来承担?

发布日期:2011-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0年,刘某与杨某经人介绍后,两人产生了感情并结婚,婚后二人曾生育有一子一女,但均因病而夭折。在经受了两次失去亲生儿女的沉重的打击后,两人的心里总有那么解不开的疙瘩留在了心里,后经亲戚、朋友的劝说,最终两人决定收养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以慰藉心里的创伤。但在收养这个孩子的时候,两人并没有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两年之后,二人因生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一些因素,感情上出现了破裂,二人便决定协议离婚,但杨表示不愿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于是就收养的这个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了不一致的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孩子的抚养费应由两人共同承担,直至该孩子年满18岁。

第二种意见认为:孩子的抚养费应由抚养孩子的一方承担,另一方可以承担也可以不承担该孩子的抚养费。

第三种意见认为:孩子的抚养费应由孩子的生父母承担。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因为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在上述情形中刘某与杨某虽然与孩子的生父母达成了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且刘某夫妇也与孩子形成了事实上两年的抚养关系,但由于没有履行必须的收养手续,收养关系便自始无法成立。从《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只有当杨某夫妇与孩子的收养关系真正的成立,那么在他们与孩子之间才可能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反之就是说在本案中孩子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不成立并没有消除。孩子的生父母仍旧应当对该孩子尽抚养义务。因此在上述情形中,孩子的抚养费的承担者应当是孩子的生父母而不是杨某或刘某或者由他们二人共同分担。



作者:赣县人民法院 罗中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