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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为何由保险公司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发布日期:2011-08-26    作者:连会有律师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采用的是商业化运作模式,即由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将条款费率的制定权交给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督促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我国自2003年开始实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由原来监管机关制定全国统一的条款费率改由监管机关对费率制定中应考虑的各项风险因素(如随车、随人因素等)进行指导,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水平和经营数据,通过精算,自主制定费率,报监管机关审批后执行。这样做,使得我们的车险费率更加准确的反映市场实际水平,更加科学。车险条款费率改革以来,市场总体反映良好,费率水平与风险程度更加匹配。
  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监会将按照《保险法》和本《交强险条例》的有关要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切实维护广大投保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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