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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签字、盖章买卖纠纷案件——山东潍坊律师王巡生

发布日期:2011-08-26    作者:110网律师
    随着经济及电子信息的飞速发展,交易已经不再受时间与空间的影响,为节约交易双方的时间及成本。根据不同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及相互合作的诚信原则,在交易中为了十万元左右的,甚至几十万元左右的合同。在合同未签字或盖章的前提下,但已经实际履行。如果在合作期间,也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但是有句话,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再好的合作伙伴都有分手的一天,到时许多纠纷都再所难免。以个案做提醒,注意一些细节上问题。
在山东潍坊的一个化工企业(卖方)与河北的一家买方企业,订立了化工产品买卖合同。虽然是长期供货,但是却是每一次都签一个合同,有时是当面签字,有时以传真往来。双方一共合作两年多,前期也比较正规,但随着合作时间的逐渐延长,双方都比较信任对方。到后来肯定在合同操作的执行力度上出现了偏差。合同中的约定,也不是那样严格履行了。可能双方业务员之间只要一个电话,就可以发货,合同可以后补,或者只是有个没有盖章签字的传真。货也许是合同之前就已经发出去了。至于收货也是有签字盖章的收货单,有的收货单却没有任何签字盖章,有的货却没要求收货单,有时发货因为货源紧张,而没有按合同给定数量发货。而货款的支付虽然按合同约定是发一笔货,给付一笔款项。但在实际履行中,却并不是如此执行的而是视这一段时间的交货情况,直接支付一笔款项给买方的账号,一般都是整数。每次肯定是不够,但有时差不多,有时却差很多。但是因为卖方肯定是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看在继续合作的原则上也不可能太多的追究。直到最后,买方肯定是有了更好的货源,不再继续订购卖方的产品。卖方只能是查清欠款,进行追究。在两年的交易中,卖方的单方对帐单显示为96万元。在长达一年多的索要中,对方只是模棱两可的推脱,直到最后一句:你们到法院起诉我们吧!表明了自己最终的态度。卖方无奈启动了司法程序,做为卖方代理律师在为司法程序准备证据过程中,发现好的一面是做为一个正规单位,所有的资料还有存档,就把双方两年多的数十份合同进行一一整理,尽量把每一次的合同与发货单、收货单,与汇款记录及发票一一查明对应。发现了有可能被对方利用的不利问题,其中主要的还是:有些合同并对方的任何签字,但大多还有收货单还做为证据,而其中有一份却什么都没有。要知道一份合同的标的额那就是36万元。如果被对方死死的抓住,那肯定我们会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
在诉讼中,律师往往针对最坏的打算,去做准备。但内心一定要做最好的期望。在此案件中,看上去似乎对我方不利的因素,可也并一定会被对方看重。
本案正是如此,因为证据太多,我方也整理的相当认真、详细,但唯一的不同是,我方准备了两份证据目录。提交法庭的是基本明细,也对每一笔的进行了简要说明。这也是个律师诉讼的技巧,做为原告要把相应的证据整理明白清楚,并做一定说明,这样做不仅是为给法庭方便,更重要的是一种心理因素,那法庭、更让对方相信我方为此准备了详细的证据,而且还坦诚证据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当然这里的“不足”只能是根据案件情况,来说一些无关紧要的。真正的“不足”那是绝对不能说出来的。这样做的目的很简单,让法庭、对方相信我们的诉讼是非法合理的,我们的证据是充分的,即便是对方的质证,我们也都替你说了。这样给法庭、对方一定的心理暗示,证据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当然,这也不是每次都能成功的,但尤其是适合重复的证据量较大,且被告也明确知道确实是这么回事,因为对方被告不可能不跟被告沟通此事。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也是认可的,所以就会对有些繁琐的证据往往会难以利用当庭的短促的时间来细致查明。那另一份证据,肯定是做了最坏打算的,里面详细列明了证据的每一个不足,以防对方攻其不备。有可能在多种因素的前提下,对方虽然对证据提出了我们意料之中的异议,并没有发生我们所担心的事情。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我方在做了一定让步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律师提醒:
在现在很多合同交易中,如果发生这种未签字、盖章的合同纠纷,有可能其它证据也是很难提取。这样虽然从证据上说可能是一个很大的漏洞,但也并不一定要灰心。当事人一定要与律师全面细致的对整个案件事实多次进行沟通。这样不一定在什么地方,就能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在本人接触过的大多数合同纠纷当事人应该说除了法律外,还是讲人情的。除非那种直接是类似于“诈骗”的性质,根本是有一方在胡扯,让双方无法调解。一般即便是在证据有些瑕疵的情况下,做好各方面的准备还是会尽可能的达成调解结果。当然,调解的结果有可能总是对原告不利而已,但拿回大部分总比赌一口气强。毕竟,凡是我接触到的生意人都向会说:法律是法律,生意是生意。如果想长期发展,基本诚信还是要讲的。
                                王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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