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是否需要偿还妻子的高利贷赌债
发布日期:2011-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98年,小肖和小陈经人介绍相识,第二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生育了一男孩。从2005年开始,在单位做出纳的小肖在别人的影响下,迷上了“摇宝”赌博行为,输光了所有的家产后,她又向别人借高利贷进行赌博,先后欠下了70万元的巨额赌债,几乎天天有债主上门逼债,小肖的丈夫小陈不堪忍受这种生活,多次劝说妻子“悬崖勒马”,可小肖不但不听,为了“扳本”,反而更疯狂参与赌博,夫妻二人为此经常争吵打架,感情也逐渐破裂。今年4月份,心灰意冷的小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
分歧
对于夫妻一方染有赌博恶习并旧劝不改,准予离婚是没有疑义的,但是对于70多万元的高利贷承担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借的70多万元债务,因其用于赌博而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被认定为肖某个人债务,陈某不需要承担该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赌博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肖某、陈某都无需承担该笔债务。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该70多万元的债务属于赌债。肖某在赌博输光所有的家产后,又向别人借高利贷进行赌博,并欠下了70万元的巨额债务,该债务属于明知他人借钱用于赌博的而发生的债务,因赌博而发生的债务都是属于赌债。
二、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明文规定禁止赌博行为。而《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显然,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三、肖某或陈某都无需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该70多万元的债务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赌债,因此肖某或陈某都没有清偿的义务。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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