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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成功代理国家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1-08-28    作者:110网律师
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赔偿决定书
吴检赔字(2010)第2号
赔偿请求人:戴亚卿,男,生于1973年8月11日,汉族,大学文化,甘肃省兰州市人,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州销售分公司业务科长,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安西路石油大厦,2008年8月1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吴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7日逮捕,9月25日取保候审。
赔偿请求人戴亚卿于2010年5月7日,以没有犯罪事实而被吴忠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错误刑事拘留、错误逮捕为由,要求本院赔偿其人民币1007.91元。
本院查明,2007年5月,被告人宋福与受害人付玉琴达成做成品油生意的合作关系,同年8月22日,宋福持伪造的中南市政建设集团的资质印章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甘肃兰州销售分公司副总经理李强签订销售合同,并且双方商定,由李钊、田国礼负责提油事宜,后李强将此事告知本公司业务科长戴亚卿及工作人员张平,并告知宋福负责提油,同年9月,付玉琴将1444.7万购油款分数次汇给兰州销售分公司,在此期间,李钊、田国礼按照合同约定提取才偶1549.4吨(价值751.46万元),后宋福违反合同约定,指使李涛、杨生英等人从张平的营业室提走油料1578.4吨,并将这些油料倒卖获取688.54万元,宋福将这些款项还账和挥霍。
2007年11月6日,因付玉琴的购油款已被宋福非法占有,兰州销售分公司停止给其提油,付玉琴找到李强理论此事,李强、戴亚卿、张平随即整理油料调拨单,发现有36份单子并非是李涛、田国礼提油,而是其他人所提,李强将情况汇报给领导,经研究决定,甘肃销售分公司要求宋福提供其他人提油的授权委托书,宋福就将盖有中南市政公司印章的空白纸交给李强,李强和戴亚卿就依此起草了一份中南市政公司的委托书替换了原授权委托书。据上事实,本院于2009年6月2日,以吴检刑诉(2009)34号起诉书,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7月9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请求人戴亚卿无罪;2009年1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第1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此,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对赔偿请求人戴亚卿批准逮捕错误,造成错误羁押9天,应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款、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5条之规定,现决定赔偿戴亚卿人民币1007.91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受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盖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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