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基本案情
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以下简称巾英铁厂)的原厂房被征收,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播州区政府)与巾英铁厂于2010年11月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遵义市政府)所属项目部于2012年重新与巾英铁厂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充协议》,并约定播州区政府与巾英铁厂达成的原拆迁补偿协议不再执行,遵义市政府应在红花岗区五号还房安置1425.06平米职工住房给巾英铁厂。但由于多方面的因素,遵义市政府一直未交付房屋给巾英铁厂。巾英铁厂遂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遵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遵义市政府支付逾期交房给其造成的损失。
出庭应诉情况
本案争议时间跨度长,且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争议化解的难度较大。遵义市政府在庭审前提交答辩意见,主张遵义市政府因未直接参与征收具体工作而不是适格被告,同时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协议范围,没有法律依据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遵义市政府出庭负责人在充分听取原告的陈述及人民法院的意见后,认可遵义市政府是适格被告。同时,出庭负责人对本案所涉补偿问题长时间未得到解决,代表遵义市政府向原告表示歉意,并希望能够与原告协商,公平、公正地解决本案纠纷。原告表示同意协调,出庭负责人遂当庭提出由遵义市政府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对原告提出的合理损失予以补偿的协调意见。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遵义中院作出行政调解书,本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切实参与到行政应诉工作,能更全面、准确地掌握行政争议的根源所在,客观地认识和发现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实事求是地承认自身问题,展现解决行政争议的诚意,可以更好地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切实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关键作用,以及在依法治国理政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负责人出庭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本案中,遵义市政府出庭负责人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庭审中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勇于承认问题以及表达歉意,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最终促成历史遗留的长期纠纷得以妥善、高效化解,充分展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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