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移送
发布日期:2011-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发现有违反政纪或者犯罪案件,应及时移送给有关部门处理。对于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给该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对于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给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条件是:
1.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政纪或者犯罪行为,或者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即被诉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人事机关或者公安、检察机关;
3.由受移送的机关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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