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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别处价格高于我店有重奖”的承诺应该兑现

发布日期:2011-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元月1日,某商场在大门前悬挂促销宣传广告横幅,称:“发现本商场洗衣机高于城内其他商场的价格,奖您3000元”。当日,王某在该商场购买了一标价为3600元的洗衣机。八折后,实付人民币2880元。元月4日,王某在另一商店发现其中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空调机,售价为2870元,比某商场低10元。王某遂找到商场要求兑现3000元奖金,但商场却声称所悬挂横幅仅仅是一种促销的宣传手段,并不能当真。否则,万一有哪一家故意比低一点,哪怕是一元、两元,岂不亏死?故不同意兑付。王某觉得自己作为消费者受到了愚弄,遂诉请要求商场兑现。

【分歧】

就商场究竟应否兑现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不兑现。理由为:一是在城内销售该类洗衣机的商家并非一处,而商品的价格会随着市场的价格波动上下变化,商场的促销行为明显告示不切实际;二是商场的告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王某并没有与之达成具体、明确的协议,双方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故该告示不能兑付依据。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承诺应该兑现。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某商场在广告中所作出的告示,实际上就是一种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现的主要条款,希望另一方当事接受的意见表示。商场所书“发现本商场电器高于城内其他商场的价格,奖您3000元”,既提出了具体条件,也表明了主要内容,只要不特定的人履行了广告横幅中所要求的内容,商场就有支付3000元奖金的义务。尽管承诺中存在不切实际之处,但它出自商场的自愿且并非不能为之,故不能排除商场应当承担责任的要约效力。

其次,王某已依横幅内容执行,表明王某对商场的要约进行了承诺,合同已经发生效力,商场必须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况且商场与城内其它商店并不存在利害关系,王某与城内其它商店之间也不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从而导致王某和商场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此外,商场应当预见到的可能出现的价格波动,不能成为其免责事由。

作者:兴国县人民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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