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是否适用轮候查封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8年11月,陈某因一借款合同纠纷被刘某诉至A法院,A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陈某名下的一套房产进行了查封。2009年3月,张某闻知陈某的房产已被查封后,为保护其到期债权,又来到B法院起诉陈某,请求该院确认其对陈某的债权。
分歧:
诉讼过程中是否适用轮候查封的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轮候查封仅适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另一种观点认为,轮候查封不仅适用于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同样适用。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立法的本意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由此,可知当事人在诉前和诉讼中要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同样适用。否则,该规定的出台不仅不能规范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且将会引起查扣措施使用过程中的混乱,法律的统一性将难以维系。因此,轮候查封制度不应仅仅适用于民事执行过程中,更应当适用于民事程序的全过程。
2、填补债务人可能转移财产的法律漏洞。在前后两个案件分别由两个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因法律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冻结,在第一次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后,其他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如不能适用轮候查封规定,先期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后,在后的查封、扣押、冻结不可能立即实施,债务人往往会借机转移财产,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可能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作者: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王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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