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拆迁补偿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1-09-01 作者:110网律师
———金铭光律师
基本案情
甲是一家国有电力企业,乙是一家砖厂,甲因筹建新厂需征用乙厂,因当时乙厂所有权纠纷事宜正在法院诉讼之中,为此,双方就所要被拆迁物达成协议予以确认,乙厂负责人在所有权案件中胜诉后以乙厂为原告,以甲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给付拆迁补偿款,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三次增加诉讼请求,两次评估,在评估报告中被拆迁物多于双方协议书中的被拆迁物,并增加了生产砖所用黄土一项,该项为三百多万元人民币。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原告的主张全部予以保护,加上利息,违约金等近800万元。甲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律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上诉观点
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无原告主体资格;
2、一审程序违法,评估报告中多出的事项未经过法庭质证,不能以该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认定;
3、黄土所谓可利用资源,不能予以保护,因该黄土并未开采出并且被上诉人并没有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另外黄土制砖在该地区已被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所禁止。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采纳了本律师的上述观点,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至此,该案以原告主体不合格结案。
最后乙厂负责人以自己个人名义另行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甲给付300多万元,至此该案圆满结束,为甲厂挽回400多万元经济损失。
承案人 金铭光律师
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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