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诉讼案例 >> 查看资料

在同一路段实施三起抢劫是否算“多次”

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10月的一天,王某向李某、郁某、曾某提议到某中专附近“抢点钱用”,随后四人携带由王某事先借来的两把东洋砍刀,驾驶摩托车窜至某中专附近寻找抢劫对象。

当晚9时许,王某骑摩托车发现在某中专前往南竹山方向路上散步的被害人肖庭、肖杜后,将此情况告知在附近等候的另外三人。王某驾驶摩托车停在不远处等待,李某和拿着东洋砍刀的郁某、曾某上前拦住被害人肖庭、肖杜,从二被害人身上强行搜走了现金、手机等财物。随后,李某、郁某、曾某跑到等候在不远处的王某处一起乘摩托车离开。

在途中又发现了二名散步的男女汪财、罗珠,王某将另三人放下后一人驾驶摩托车返回查看,发现可以抢劫后将李某、郁某、曾某送到被害人汪财、罗珠散 步的路上,之后王某驾驶摩托车在路边等待。三人将二被害人推搡到路边的田间实施了抢劫。随后李某、郁某、曾某从田里来到路上欲离开。发现在路上散步的被害人晏文、王萍,三人上前拦住晏文、王萍,又强行抢走了被害人的手机。随后王某、李某、郁某、曾某驾驶摩托车逃离。

【分歧】

在同一路段实施三起抢劫行为是否成立“多次抢劫”?

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等四名被告人于当晚实施的是三次独立的抢劫,应成立“多次抢劫”,在十年以上予以量刑。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等四人在当晚实施是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的连续犯罪行为,应认定为一次抢劫。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当晚实施的第一起应认定为单独的一次抢劫,后面两起抢劫案件应认定为一次抢劫行为,故四被告人共实施了两次抢劫,而不能按刑法关于“多次抢劫”的规定进行处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抢劫中的重复侵害行为,与连续犯有许多共同点。如行为人基于同一、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等。连续犯虽 然属于一罪,但是一罪并不等同于一次犯罪,只是说连续犯有多次犯罪行为,只作为一罪处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对于刑法分则中就犯罪次数作出了具体规定的犯罪,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出发,笔者认为不能再适用连续犯的相关规定。同时,应考虑到抢劫重复侵害行为的特点,对针对不同对象,在一个较短的时段里、大致相同的地点,连续实施的相同侵害行为,笔者认为应认定为只成立一次犯罪行为。

该案中,四被告人在实施第一起抢劫行为完毕之后,已驾车准备返回。那么这一次抢劫的犯罪构成已经全部实施完毕,应认定为单独的一次犯罪。四被告人在途中又重新产生了犯意,并实施了第二起抢劫行为,在从田间返回到马路上时,看到有人又实施了第三起抢劫。这第二起和第三起抢劫的相距地点仅为四五米,时间间隔为二三分钟,应可以认定为符合重复侵害行为的时间和空间要件,只成立一次抢劫。综上,四被告人只应认定为两次抢劫行为,不能按照多次抢劫的规定予以处罚。

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 颜桓琛 陈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4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