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路段实施三起抢劫行为是否成立“多次抢劫”
2008年10月的一天,王某向李某、郁某、曾某提议到某中专附近“抢点钱用”,随后四人携带由王某事先借来的两把东洋砍刀,驾驶摩托车窜至某中专附近寻找抢劫对象。
当晚9时许,王某骑摩托车发现在某中专前往南竹山方向路上散步的被害人肖庭、肖杜后,将此情况告知在附近等候的另外三人。王某驾驶摩托车停在不远处等待,李某和拿着东洋砍刀的郁某、曾某上前拦住被害人肖庭、肖杜,从二被害人身上强行搜走了现金、手机等财物。随后,李某、郁某、曾某跑到等候在不远处的王某处一起乘摩托车离开。
在途中又发现了二名散步的男女汪财、罗珠,王某将另三人放下后一人驾驶摩托车返回查看,发现可以抢劫后将李某、郁某、曾某送到被害人汪财、罗珠散步的路上,之后王某驾驶摩托车在路边等待。三人将二被害人推搡到路边的田间实施了抢劫。随后李某、郁某、曾某从田里来到路上欲离开。发现在路上散步的被害人晏文、王萍,三人上前拦住晏文、王萍,又强行抢走了被害人的手机。随后王某、李某、郁某、曾某驾驶摩托车逃离。
【分歧】
在同一路段实施三起抢劫行为是否成立“多次抢劫”?
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等四名被告人于当晚实施的是三次独立的抢劫,应成立“多次抢劫”,在十年以上予以量刑。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等四人在当晚实施是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的连续犯罪行为,应认定为一次抢劫。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当晚实施的第一起应认定为单独的一次抢劫,后面两起抢劫案件应认定为一次抢劫行为,故四被告人共实施了两次抢劫,而不能按刑法关于“多次抢劫”的规定进行处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抢劫中的重复侵害行为,与连续犯有许多共同点。如行为人基于同一、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等。连续犯虽然属于一罪,但是一罪并不等同于一次犯罪,只是说连续犯有多次犯罪行为,只作为一罪处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对于刑法分则中就犯罪次数作出了具体规定的犯罪,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出发,笔者认为不能再适用连续犯的相关规定。同时,应考虑到抢劫重复侵害行为的特点,对针对不同对象,在一个较短的时段里、大致相同的地点,连续实施的相同侵害行为,笔者认为应认定为只成立一次犯罪行为。
该案中,四被告人在实施第一起抢劫行为完毕之后,已驾车准备返回。那么这一次抢劫的犯罪构成已经全部实施完毕,应认定为单独的一次犯罪。四被告人在途中又重新产生了犯意,并实施了第二起抢劫行为,在从田间返回到马路上时,看到有人又实施了第三起抢劫。这第二起和第三起抢劫的相距地点仅为四五米,时间间隔为二三分钟,应可以认定为符合重复侵害行为的时间和空间要件,只成立一次抢劫。综上,四被告人只应认定为两次抢劫行为,不能按照多次抢劫的规定予以处罚。
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 颜桓琛 陈淑
- 抢劫罪是否成立? 7个回答0
- 实施恋爱暴力多次,是否构成犯罪? 2个回答5
- 以轻度暴力多次实施犯罪是否构成犯罪? 2个回答0
- 关于“用人单位无故延迟支付工资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争议 3个回答0
- 入一家创业管理投资公司是否会涉及到一些欺诈行为? 1个回答25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