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街店铺外加盖房屋店主能否要求拆除?
发布日期:2011-09-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杨某等九名业主于2002年购买了萍乡市云路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时尚广场中心超市二楼的非住宅用房,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杨某等人自行将店铺租给了一家大型超市,后因故与超市解除了租赁合同。2006年为重新将广场搞活,云路公司引进了心连心超市进驻该时尚广场一楼。杨某等人于2006年8月与云路公司签订了时尚广场中心超市二楼的委托租赁管理合同,委托云路公司将店铺租赁给了心连心超市经营至今。2006年11月云路公司对时尚购物广场进行扩改建,经办理有关合法审批手续后在中心超市外面空地上加盖了二层房屋。
杨某等商户认为,云路公司在改扩建房屋中占有了店铺前的公用阳台和广场,改变了店铺的位置,由临街面变成了非临街面,影响了房屋采光,致使原告方店铺的使用价值下降。为此,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未果后,杨某等九名商户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占用原告店铺前面阳台所建筑物,恢复原状并赔偿房租等损失。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等九名商户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云路公司的改扩建行为办理了合法的手续,并且将杨某等九名业主的店面以合理价格出租给了心连心超市,没有损害杨某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方的诉请应不予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请求恢复原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必须有损坏财产的事实存在。(2)财产的损坏是由于他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即他人有故意损坏财产的行为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财产毁坏。(3)必须是损害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如果已经没有修复的可能,物权人只能请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损失。(4)必须是物的所有人或者物的合法占有人或物的使用人向侵害人提出。而该案被告云路公司扩建行为办理了相关手续,是合法行为,且其目的是为了将市场搞活,以便所有业主(含该案九原告)均从中获得利益,2006年8月原告的店铺由被告方委托租赁给了心连心超市经营,原告方也从中得到了利益,不存在损失。
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 颜桓琛 吴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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